住建部拟对住房租赁规定:出租地下室等非居住空间最高罚款50万( 三 )
第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管理规约 。 不得有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高空抛物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
第十五条 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 , 承租人应当及时腾退租赁住房 , 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腾退 。 承租人拒不腾退的 , 出租人可以依法要求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 , 承租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六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 , 应当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 住房租赁企业租赁住房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住房租赁的 , 由住房租赁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
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 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第十七条 承租人可以持住房租赁合同 , 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等 , 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
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 , 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查询住房租赁合同信息 。
第三章 租赁企业
第十八条 住房租赁企业是指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 , 将自有房屋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的他人房屋提供给承租人居住 , 并与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 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企业 。
第十九条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 取得营业执照 , 经营范围中明确有住房租赁经营业务 。 自然人转租住房套数或者间数达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规模的 , 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专业人员和管理能力 , 具体标准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
第二十条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信息查验、安全保障等内部管理制度 , 如实记载相关信息 , 查验承租人身份证明 , 定期对租赁住房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
第二十一条 住房租赁企业等市场主体在从事住房租赁有关经营活动时 , 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有关规定 , 禁止哄抬租金、捆绑消费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
- 【】与你有关!住房租赁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央视新闻|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
- 人民日报微博|与你有关!住房租赁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第一财经|住建部: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对住房租赁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
- 【】住建部拟规定住房租赁合同中不得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 新民晚报|第一部住房租赁条例今起征求意见 “高进低出”“长收短付”乱象将被遏制
- 新华社“新华视点”微博|《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中新经纬|住建部拟规定:住房租赁企业违规开展租金贷最高罚10万
- 央视新闻|《住房租赁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啦!
- 周到|《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鼓励签订3年以上租赁合同,“高入低出”将被列入“高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