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子|清军入关后旗主与旗人之间仍有主仆关系,该关系阻碍了社会发展( 二 )


其次,是管主役使哈哴阿,哈哴阿作为仆有侍奉主子的义务。

主子|清军入关后旗主与旗人之间仍有主仆关系,该关系阻碍了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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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朝在京的史学家谈迁曾据其见闻而叙述,当时旗人“隶于旗下,各受所辖,虽官中外,列三九,一谢事归旗,听役本辖,子女不得避也”。康熙朝,大学士席哈纳、吏部左侍郎傅继祖(满人),年老休致后,便一个在“该管王门上行走”,一个为主子管王府家务。年老退休了却不能养老,还要为本管王当差行走,表明他们的身份并不完全自由。
旗人官员犯罪革职,朝廷有时还直接指令他们去侍奉主子、接受主子的差遣。如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副都御史舒恕因昏庸不能胜任其职而被解任,“交与该王为护卫”。纳尔库被革去笔帖式“交与该王当差”。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三月,内阁学士宗绅保因“为人胡涂,着解退,发伊该管王处行走”。哈哴阿家属子女,平时就应在主子之家当差。
如顺治朝著名的大学士正红旗汉军旗人宁完我,其四世孙宁邦玺在雍正年间为正红旗“康亲王属下,便在康亲王府上充当服侍主人杂务的拜唐阿。刑部尚书镶白旗满洲人富察氏傅鼐,康熙朝时为雍亲王胤禛属下,也是“年十六,侍宪皇帝于藩邸,骖乘持盖,不顷刻离”。
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所修的《八旗则例》甚至还规定:旗员任地方官携家属赴任,如有十八岁以上的子弟,要先“询明该管王公有无用伊之处”,“如有用处,停其携往”。这一规定至同治年间仍然保留。清廷也允许五旗王公在中央规定的范围之内,于属下旗人挑取为其府第行走的差役和随侍人员。
另外,哈哴阿日常还要去主子家请安,以尽为仆之礼;遇年节或主家红、白之事,去主家庆、吊,乃“分所当然”。前述四川巡抚年羹尧因为没有尽这种主仆之礼,主子雍亲王胤禛便痛斥他“六七个月无一请安字,视本门之主已同陌路人矣”,又提到“妃母千秋大庆,阿哥完婚之喜,而汝从无一字前来称贺”。
主家若有丧事,其属下旗人还要穿孝、服丧。顺治年间规定:亲王、郡王、贝勒、贝子、公死,其“所属官员、护军校以上并妻,俱丧服,大祭后除服”。宗室王公们的福晋、夫人,或女儿受封者如郡主、县主、郡君、县君、乡君死,也有“属员服丧”之礼,所属旗人“官员帽除缨,官员妻俱丧服,大祭毕除服”。
为防止王公家丧事所属官员服丧影响国家公务,雍正四年(1726年)又补充规定:“嗣后王、贝勒、贝子、公等,如遇家有丧事,将该属文武大臣,着吏、兵二部开列具奏再令成服。其官员内有在紧要处行走者,着该管大臣指名具奏,令其照常办事,特谕。由此看来,《清宫遗闻》所记道光初的吏部尚书军机大臣正蓝旗蒙古人松筠,在其主家有丧事时披麻戴孝、司鼓执役一事,尽管有添枝加叶及错讹之处,但并非凭空虚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