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角|新业态劳动用工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以网约工和共享员工为视角( 五 )


“共享员工”的特点在于其可以解决企业之间临时性的劳动力需求不平衡。因此,我们认为共享用工未来可能并不具备成为主流用工模式的特质,而是可能成为对主流用工模式的补充,适用于经济或市场形势产生波动时,企业之间自主调剂劳动力的有效工具,从而提高社会整体人力资源的利用效率。
[注]
[1]《关于发布智能制造工程技术人员等职业信息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市场监督总局办公厅、统计局办公室于2020年2月25日发布
[2]王天玉:《互联网平台用工的合同定性及法律适用》,《法学》2019年第10期
[3]《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5月25日发布
[4]参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7民初4021号判决书
[5]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5779号判决书
[6]参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7民初5238号判决书
视角|新业态劳动用工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以网约工和共享员工为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