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无效房屋租赁合同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类案系列)( 三 )
2、装饰装修损失的认定
(1)装饰装修损失的审查规则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时 , 法院对房屋装饰装修损失的审查规则如下:
第一 ,在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情况下 , 产生的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 , 应予支持 。 然而 , 实践中承租人的装潢设施往往不易拆离 , 强行拆除费用过高或导致房屋严重损害 , 法院应引导当事人充分利用装潢设施 , 并对添附一方进行适当补偿 。
第二 ,在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情况下 , 对于出租人同意利用的装饰装修物 , 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对于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装饰装修物 , 则应区分情况处理:尚未形成附合的 , 可由承租人拆除 , 但应将房屋恢复原状;已经形成附合的 , 则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分担现值损失 。
第三 ,房屋租赁合同租期届满但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 , 因承租人在装修投入时对租赁期限及期满后不续约的风险有预估 , 且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已享有全部装饰装修的利益 , 其租赁目的业已实现 , 故其装修投入不应再列入合同无效的损失范围 。 对于承租人以租赁合同无效而主张装饰装修损失的 , 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
(2)装饰装修损失的处理要点
第一 , 关于向承租人的相关释明 。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后 , 法院应向承租人释明是否就装饰装修损失要求赔偿 , 承租人坚持不主张或只提出抗辩的 , 就装饰装修损失法院不予处理 , 可告知承租人另行起诉 。 法院判决承租人腾退房屋的 , 应告知其可就装饰装修物采取必要的证据保全措施以及相应的法律风险 。
第二 , 关于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认定 。出租人未明示同意装饰装修的 , 法院应结合房屋类型、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及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来认定出租人对承租人装饰装修的意见 。 出租人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关于租赁用途的约定可以预见承租人装修行为的 , 或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 , 但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 又或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后继续履行合同的 , 法院一般可认定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装饰装修不持异议 。
第三 , 关于出租人同意利用装饰装修物的认定 。在房屋未被拆除或尚未确认拆除的情形下 , 关于出租人是否同意利用装饰装修物 , 法院应根据个案中装饰装修实际使用状况、生活日常经验以及装饰装修的实际利用价值综合予以认定 。 出租人在诉讼中就是否同意利用装饰装修的意见前后不一的 , 除出租人已作出合理解释 , 或有充分证据证明装饰装修无法利用 , 如已拆除或即将拆除的情形之外 , 法院一般不宜轻易认定出租人不同意利用装饰装修物 。
(3)装饰装修损失的计算方法
与合同解除情形下装饰装修损失的计算以残值损失为准不同 , 合同无效后的装饰装修损失计算只应考虑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尚存在的实际价值 , 即以现值损失为准 。一般情况下 ,现值损失的认定可采用“现存价值评估法”予以确定, 即对纠纷发生时现存装饰装修物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 具体数额可根据个案中装饰装修物的性质、使用寿命、损耗程度、实际剩余利用价值及市场行情等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 避免一方额外获益 。 在装饰装修物价值较小且双方对数额争议不大时 , 应尽量促成当事人就装饰装修物价值达成一致意见 , 以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
需要注意的是 , 在租赁房屋已被拆除或部分拆除的情形下 ,如有其它证据反映装饰装修现状的 , 如相关装修合同、支付凭证、拆除前现场照片等 ,法院可委托鉴定机构对现值损失予以评估。 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进行鉴定的 , 应区分个案不同情况对承租人装饰装修损失予以认定 。 如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导致其举证困难的 , 法院可适用举证缓和规则 , 以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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