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产咨询|重磅!青岛出台新政!以下情景可“退房”……( 三 )


4.业主按规定已缴存房屋维修资金 , 未售出房屋建设单位已缴存首期维修资金;
5.按规定办理了不动产首次登记;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二)建设单位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流程
1.建设单位在商品房交付前 , 依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买受人关于交付商品房的时限和注意事项 。
2.建设单位在交付商品房项目前 , 要规范设立总平面示意图、房屋楼栋号标识、行驶方向指引及提(警)示等的标识标牌 , 字迹、图例应清晰 。 分期交付的 , 交付工程与在建工程之间应有明显的、有效的隔离设施 , 不得合用内部道路 。
3.建设单位当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于项目交付使用前五日内在交房现场醒目位置公示以下资料 ,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开发项目各项验收合格和投入使用的证明材料其中申请了联合验收的项目 , 对已纳入联合验收内容的事项 , 可以仅公示联合验收意见书;
(2)涉及建设工程主要使用功能、结构安全和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的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的品牌、型号、产品标准、生产厂家等信息;
(3)商品房面积实测绘报告(供业主本人持身份证查询);
(4)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查验备案或交接情况;
建设单位受理处理商品房投诉的明确渠道及联系方式;施工单位负责保修的工程人员联系方式及保修渠道;
4.交付现场办理流程如下:
(1)核实买受人身份:建设单位在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时 , 应当核验买受人身份(包括多个买受人);买受人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场而委托他人或其他组织代为办理的 , 建设单位应当核验买受人的书面委托、买受人及代理人双方的身份证明;
查验房屋状况:建设单位应当协助买受人或其委托的他人、其他组织现场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标准逐一查验房屋状况 , 查验双方应当对房屋交接查验情况予以记录 。 鼓励建设单位提前组织买受人查验房屋状况 , 提前协商解决发现的问题 。
房屋查验应至少包括以下范围:房屋屋面、外墙(窗)、卫生间等是否渗漏;房屋墙体、地面、顶棚等是否开裂;房屋地面是否空鼓超标 , 房屋墙面抹灰、墙地砖镶贴是否空鼓;房屋水、电、气能否正常使用;买卖合同上注明的房屋设施、设备等是否有遗漏 , 品牌、数量是否相符等 。
(3)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买受人提供包括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在内的商品住宅使用手册、《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户内)》、分户验收“一户一档”电子档案及物业服务指南或手册等 。
建设单位对新建的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 , 交付时还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图、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
对纳入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推广应用范围的房屋建筑工程 , 在交付纸质资料的同时 , 应当提供数字版(BIM)住宅使用说明书 。
(4)确认房屋建筑面积及结算相关费用:建设单位应当与买受人确认房屋建筑面积 , 并依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结算实测与预测面积差异产生的费用;
收取按合同约定可以提前收取的费用;
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 建设单位与买受人办理完前述手续后 , 应当转交房屋钥匙 , 并签收房屋交接单 , 完成商品房的交付 。
5.商品房交付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 , 买受人有权退房:
(1)交付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 , 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
(2)商品房销售后 , 建设单位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
(3)经批准的规划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未在法定时限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的;
(4)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
6.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按期交付商品房;迟延交付的 ,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 , 需延期交付的 ,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依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方式告知买受人真实情况和正在采取的措施 , 并保持与买受人的信息沟通 。 经催告在三个月内仍未交付的 , 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赔偿由此给买受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 买受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 , 接收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 , 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接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