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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一男子因完不成任务被开除 起诉用人单位(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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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凯认为,自己被开除,公司方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金,还需要支付其2018年3月到7月的岗位工资以及带薪年休假,共计约8万元。为此,他将三家公司告到了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凯是与培训学校和传媒公司发生了劳动关系,但与这两家公司的控股公司——文化公司只是投资关系,故该案的责任承担主体应是培训学校和传媒公司。至于传媒公司的绩效薪酬方案,其标准未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不违反法律法规,周凯本人也曾签字确认,故法院予以认可。

本案中,法院认为公司发给周凯的工资并无不妥,但公司方对于其在2018年4月至7月间缺勤、迟到、旷工等情形所作出的处罚,证据不足,应该返还扣发的2760元。至于年休假,公司方无法举证证明其在春节放假中安排了全体员工休年休假,故法院依法认定公司方还需支付周凯未休年休假工资2613.14元。

由于培训学校与传媒公司属于关联企业,周凯在两家公司的工作年限应一并计算。结合周凯的诉求,两家公司应向其支付自2015年1月28日至2018年7月共计35个月的经济补偿19892.53元。考虑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公司方不存在过错,故法院不支持周凯主张的赔偿金诉求。


稿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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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长沙一男子因完不成任务被开除 起诉用人单位(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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