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锁工具“教”出惯偷 三人因传授犯罪方法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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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销售“暴力强开”开锁工具并传授使用技巧,还为一名获刑四年的“惯偷”提供了方便……成都商报记者获悉龙泉驿法院近日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3人因传授犯罪方法罪获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





开作坊生产销售开锁工具





2011年,被告人方某甲伙同蒙某在广西柳州私自加工生产具有破坏性的强行开锁的“暴力强开工具”,通过QQ群在网上销售。因销售业绩不佳,自2014年以来,方某甲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备案、批准并注册登记,以购买网络域名等方式先后建立了两个名称和锁具有关的网站,通过网络导航关键词宣传、推广包含有“暴力强开工具”类型的各类开锁工具,并通过快递代收货款的方式销售至全国各地。





2016年初,方某甲招募被告人方某乙加入,租用“聚源钢铁物流”园内附8号铺面作为办公地点,并开设了一个加工作坊。





曾“教”出一名入室盗窃的惯偷





期间,3人还利用即时聊天工具及群聊功能,向购买者传授使用开锁工具的经验、技巧和方式,致使所售开锁工具被大量不法分子用于实施盗窃活动。





涉案人员方某丙正是通过互联网从上述被告人那里买到开锁工具,在成都市龙泉驿区多次实施入室盗窃行为,数额巨大,于2017年3月31日被龙泉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7年4月13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红碑路14-1号“聚源钢铁物流”铺面将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蒙某抓获归案,现场查获大量各类开锁工具,加工“强开工具”的设备及经加工后的“强开工具”成品及半成品。





传授犯罪方法罪最高可判无期





2018年3月14日,本案在龙泉驿法院开庭。最终,3人因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





对此,本案主审法官胡栋梁解释,3名被告人相互伙同,通过互联网向不特定人群传授使用其所销售的各类开锁工具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并且大多数购买该工具的人都是用于犯罪活动。据了解,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有独立的法定刑。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本罪的,最高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成都商报记者祝浩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