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件人是否有权起诉快递公司?|审判研究( 四 )

法院认为,顺丰公司因快递业务流转而向史诗怡进行快递派送,双方因此建立了邮寄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快递公司未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收件地址进行派送,也未经收件人即原告签字确认快递收取情况,未依约履行快递的妥投义务并将快递物品丢失,应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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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02

肖军与北京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2014)三中民终字第02710号。

肖军(收件人)主张案外人劳动仲裁委向其邮寄的邮件误退,故起诉要求邮政公司(承运人)书面赔礼道歉并消除危险。邮政公司否认其与肖军建立邮寄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

法院认为,民事合同具有相对性。邮寄服务合同是寄件人交寄邮件,邮政企业予以投递的合同。肖军系涉诉邮件的收件人,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邮政公司建立邮寄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且邮政公司对此予以否认,故肖军之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