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件人是否有权起诉快递公司?|审判研究( 六 )
有观点认为,邮寄服务合同应区别一般合同,虽然缔约双方为寄件人与承运人,但收件人基于取得快递所有权的意思而对快件进行签收,同时基于该意思表示完成了寄件人与承运人之间的邮寄服务合同。收件人从该合同中获得利益,应当赋予收件人违约请求权。如中国政法大学郑佳宁教授认为,邮寄服务合同中的收件人享有独立请求权,但是该独立请求权的行使应受到一定的限制。虽然收件人的权益完全可以通过寄件人向承运人主张违约责任而实现,此时没必要赋予收件人请求权,但当寄件人不行使或者怠于行使权利时,收件人可作为利益第三人享有独立请求权,基于邮寄服务合同向承运人主张违约责任。但同时郑教授也指出,此种独立请求权应当源自法律拟制。然而在现行法之下,收件人尚没有独立的请求权,无法向承运人主张合同的违约责任。
一般而言,邮寄服务合同是寄件人支付邮资,由承运人运输,运输给寄件人指定的人员和地点。收件人虽然在邮寄服务合同中充当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但从法理分析,其并不是该合同的缔约当事人,仅仅是寄件人在与承运人订立合同时由寄件人指定的作为收取货物的人,没有以主体的身份参与到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而且没有发出任何意思表示,无从与寄件人或者承运人成立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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