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管理制度 报告 缺陷 质量 设备
1、设备质量缺陷报告管理制度批准:审核:编制:2014-01-01发布 2014-01-01实施- 发 布目 次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1第三章 设备缺陷分类1第四章 设备质量缺陷管理规范及内容2第五章 附录4附件:设备质量缺陷报告(QDR)5设备质量缺陷报告管理制度(QDR)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有限责任公司设备缺陷管理 , 完善完善设备质量缺陷报告的流程 , 特制订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黑龙江-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设备缺陷 。
本制度规定的设备缺陷包括:变电站 , 风电机、电缆、架空线等原因造成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 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安全生产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
第 。
2、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第三条 为保证风电场设备质量缺陷能及时有效的处理 , 并形成一套闭环链条 , 发现问题、上报问题、处理问题 , 循序渐进 , 确保设备可考虑 , 安全稳定运行 , 真正落实到纸面上 。
由公司生产副经理(总工程师)主抓工作、运营部负责检查、监督、考核设备缺陷的处理;各风电场负责各自所属设备的巡视、维护工作 。
第三章 设备缺陷分类第四条 设备缺陷一般分3类:一类缺陷:危及风电场升压站、送出线路、风电机组设备安全运行及人身安全 , 影响可调度容量超过50MW或全场容量50%以上的缺陷 。
对风电场升压站或风电机组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或人身安全造成一定威胁 , 需将风电机组停运 , 停运时间超过10天的缺陷 。
二类缺陷:风电场 。
3、集电线路设备异常 , 必须将该集电线路停运 , 集电线路停运时间超过24小时且不超过3天的缺陷;对风电场升压站或风电机组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或人身安全造成一定威胁 , 需将机组停运 , 停运时间超过3天且不超过10天的缺陷 。
三类缺陷: 对风电场升压站设备或风电机组安全运行存在影响 , 但可以通过倒换设备、停运风电机组进行消除 , 处理时间超过24小时且不超过3天的缺陷 。
风电场集电线路设备异常 , 必须将该集电线路停运 , 集电线路停运时间小于24小时的缺陷 。
一般维护性缺陷:对风电场升压站设备或风电机组安全运行存在较小影响 , 随时可以进行消除 , 处理时间小于24小时的缺陷 。
对风电场升压站设备或风电机组安全运行无直接影响 , 并随时可以消除 。
4、的设备、设施类缺陷 。
如电缆沟封堵、积水、土建、标志、标识 , 更换照明、配电室房门、窗、锁缺陷等 。
第四章 设备质量缺陷管理规范及内容第五条 发现设备缺陷 , 必须及时向班组长汇报 , 认真查找缺陷原因 , 坚持缺陷原因不明 , 禁止运行 , 并填写“设备质量缺陷报告” 。
第六条 发现三类缺陷时 , 班组长及时组织检修人员消缺 , 并将发现的设备缺陷及时记录在设备缺陷记录本内或班组长工作日志 。
不必要填写“设备质量缺陷报告”第七条 对一、二类缺陷及暂时不能消除的缺陷应及时汇报并填写“质量缺陷报告单” , 上报公司运营部 。
第八条 场长负责组织所属设备的技术指标性能状况全面分析 , 探索缺陷发生规律 , 找出薄弱环节 , 提出对策 , 并做好设备评级管理 。
5、工作第九条 风电场专工或运营部专工负责组织所属设备的技术指标性能状况全面分析 , 探索缺陷发生规律 , 找出薄弱环节 , 提出对策 , 并做好设备评级管理工作 。
第十条 风场专工应定期巡视现场(变电设备、线路及风电机) , 查阅值班记录、缺陷记录 , 对新发生的缺陷提出处理意见 , 对处理不及时的缺陷督促消除 。
第十一条 当设备存有缺陷时 , 不论是否影响到安全经济运行 , 均应及时消除 , 主设备消缺率应达到100 。
对于不能及时消除且威胁安全生产和设备完整的重大缺陷 , 应制定监视措施 , 做好事故预想 , 以防止缺陷的蔓延扩大 。
第十二条 缺陷消除时间原则为:小缺陷不超过24小时 , 一般缺陷不超过48小时 , 较大缺陷不超过240小时 , 重大缺陷连续不间 。
6、断处理 。
第十三条 危及设备及人身安全的缺陷 , 现场运行人员应按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 并及时向运营部和主管领导汇报 。
第十四条 在带电、带压或有较大及以上危险的场合下处理缺陷时 , 必须严格遵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现场规程标准的要求进行工作 。
第十五条 需停电方能处理的缺陷 , 按调度规程办理手续 , 处理缺陷必须要有监护人 , 消除后履行验收程序 。
来源:(未知)
【学习资料】网址:/a/2021/0103/002869995.html
标题:设备|设备质量缺陷报告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