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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异同课件


按关键词阅读: 责任 侵权 课件 异同 条例 处理 医疗事故

1、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异同,制作人:2011级 中西医二班 216,217宿舍,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异同,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的相关规定及其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区别,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异同,一、过错责任原则,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异同,本法条使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回归于”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
按照本条规定 , 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 , 将以本条作为裁判根据 , “有过错即有责任 , 无过错即无责任” , 而不再以构成“医疗事故”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 。
联系到本法第五条关于特别法优先适 。

2、用原则的规定 , 第五条所称“其他法律” , 仅指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 而将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排除在外,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异同,因此 , 侵权责任法一经生效 , 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规定将同时丧失效力 , 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责任案件 , 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 , 而不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异同,二、说明义务及患者同意权利,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 , 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 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
不宜向患者说明的 ,。

3、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 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异同,第二款规定“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 , 造成患者损害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本法条是基于患者自主决定权之尊重 , 参考国外所谓“知情同意”的规则 , 明确规定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和患者的“同意权” 。
按照本条的规定 , 医务人员未履行说明义务、未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 , 实施诊疗行为造成患者损害的 , 应当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异同,但是须特别注意的是 , 对本条不能作反对解释 , 不能误认为只要履行了本条规定的说明义务、取得了患者或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 , 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
虽然履行了本条规定的说明义 。

4、务、取得了患者或其近亲属书面同意 , 如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 , 仍然应当对患者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异同,三、紧急情况下的抢救措施,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 , 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 , 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 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
,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异同,考虑到因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 , 难以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意见 , 增设第五十六条规定 , 这种情形实施医疗措施应“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人批准” 。
条文所谓“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 , 是指患者不能表示 。

5、意见且难于取得患者近亲属的意见 , 例如汶川地震中 , 许多从废墟挖出的重伤员不能表达意思 , 且难于联系、找到其近亲属以征求其意见 , 即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医院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医疗队负责人)批准 , 实施救治措施,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异同,如果患者明确表示“不同意” , 或者患者不能表达意见时其近亲属明确表示“不同意” , 则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借口“紧急情况”而强行实施抢救措施 。
这里体现了对“患者自己决定权”的充分尊重 , 值得注意。
,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异同,四、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 造成患者损害的 , 医疗机构应当承 。

6、担赔偿责任 。
,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异同,本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尽之注意义务 , 未采用“高度注意义务”、“专家的注意义务”等概念 , 而表述为“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 , 第二次审议稿和第三次审议稿本条均为两款:第一款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 。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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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侵权|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异同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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