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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认定及法律责任解析|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认定及法律责任解析(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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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维修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 建设方不支付施工方工程款 , 对此损失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
同时按照双方的过错及过错大小 。

12、对其它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这里的其它损失包括签订、履行合同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后续费用 , 如拆除质量不合格的建筑物的费用、工程延期费用、材料费等 。
(四)双方共同故意损坏他人利益的民事责任如果建设方和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 , 明知他们的行为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 而故意订立该合同的 , 依据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 ,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 当该合同属于损害国家利益时 , 所获得的利益应由国家收缴 , 当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时 , 所获得的利益应返还集体和个人 。
当然 , 收缴的财产应限制在因该合同所获利益范围内 , 不能扩大到其它财产 。
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行政责任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 除了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外 ,。

13、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行政责任主要有:(一)责令改正 。
如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责令改正;(二)责令停业整顿 。
如承包方在施工中偷工减料 , 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三)降低资质等级 。
如承包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非法分包的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降低资质等级 。
(四)吊销资质证书 。
如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吊销资质证书 。
(五)罚款 。
罚款是最常用的行政处罚措施 。
如验收不合格 , 擅自交付使用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当事人订立无效建 。

14、设工程合同的目的 , 无非就是追求经济上的利益 , 通过罚款这种行政处罚 , 使其丧失获得利益的可能性 , 从而遏制当事人签订无效建设工程合同追求额外利益的企图 。
三、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刑事责任虽然 , 在我国现有的刑法中并没有针对建设合同无效的刑事责任的相关罪名 , 但是违法的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行为往往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 因此具有了刑法上的应受惩罚性 , 能够以刑法中的有关罪名来定罪量刑 。
例如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诈骗行为能够以合同诈骗罪来定罪量刑;对于建设工程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 能够以串通投标罪来定罪量刑;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签订、履行建设工程合同过程中如果玩忽职守 , 而有关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 , 致使合同无效 , 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则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人员与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应以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来追究合同无效的刑事责任 。
建设工程合同的签定和履行关乎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 国家对其从法律上进行了一系列的强制性的规制 , 希望能够减少因合同无效所导致的损失 。
在实践中 , 我们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 不仅要严把工程质量关 , 更要从源头上依法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 将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都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 优化配置社会资源 , 避免因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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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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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认定及法律责任解析|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认定及法律责任解析(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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