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思考 建议 修改 行政诉讼法
因为被告行政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根本无须如此长的时间 。
既然行政机关的办案规则是“先取 证、后裁决”那么 , 行政行为的作出应当已经“材料”成形 , 无需花费时间去整 理 。
故建议行政诉讼法修改为“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3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 并提出答辩状”,这样规定既提高 了办案效率 , 也节约了诉讼成本 。
7、 , 也防止被诉行政机关事后违法补充证据“材 料”的情况发生 。
第五,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 , “行政处罚显失公 正的 , 可以判决变更” 。
此条只规定了人民法院有条件的和有限的变更权 , 无完全 自主的变更权 , 这实际上削弱了法院司法审查监督权,既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有效司法监督, 于国于民 于已都不利 , 必须加以修改 。
既然行政诉讼是一个完整的法律审判程序 , 为什么要 限制法院的审判权限呢?如果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最后一道防线都不能保证原告 的合法权益实现 , 何谈依法治国?何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如果法院仅有撤销 权和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8、或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 定职责的权力 , 那么这种监督只能是自欺欺人 , 不仅保护不了公民法人及组织的 合法权益,而且削弱了司法权威 , 降低了公正效率 , 最终损害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 织的合法利益 , 法院审判的公信力也受到了损害 。
因此建议行政诉讼法此项内容 修改为人民法院对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被诉行政行为, 有权予以变更 。
第六,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 除了增加行政诉讼和解、起诉停止行政 行为的执行、适用简易程序原则外 , 还应当对一审审结期限作出修改 。
建议由原 来的3个月改为2月,二审由原来的2个月改为1个半月 , 这样做有利于提高行政 效力 , 提高司法审判的效力 , 也有利于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 减少双方的 。
9、 经济损失,节约了司法成本 。
第七 ,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 , 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 , 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 , 可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此条规定公民、法人及组织的选择权过于狭窄 , 不利于保护原告及时得到赔偿 。
应当规定原告既可以选择先由行政机关解决, 对行政机关处 理不服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
这不仅和 行政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进行了衔接 , 也有利于保护原告的行政赔偿诉讼基本 权利得到实现 。
行政赔偿诉讼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通过平等协商 , 达成赔偿协议 。
第八 , 目前行政诉讼法并未规定行政公益诉讼 , 建议除了增加设立行 政公 。
10、益诉讼制度外 , 对原告起诉资格宜宽不宜严 , 只要与被诉的行政行为有法律 上的利害关系 , 而不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利害关系 , 都可以以原告身份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以其独特的身份, 认为行政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或 社会公共利益 , 可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予以纠正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
建议人民法院审理公益行政诉讼案件 不收取任何费用 。
第九,关于证据的种类 , 应当借鉴现代科技的发展成果 , 增加诸如电子证 据类,如短信、彩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音频、视频资料、上交易记录等电 子数据,使行政审判能够更加客观公正 , 行政审判更加公平和正义 。
综上所述 , 笔者认为 , 行政诉 。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思考和建议】11、讼制度的发展极不平衡 , 与现实存在的行政 争议数量反差很大 , 不成比例 。
究其原因 , 主要在于行政诉讼的制度架构不合理 。
行政相对人不敢告 , 不愿告的情况时时存在 , 但这并不等于他们不想告 , 而是对我 们目前行政诉讼机构设置上能否做到公平和正义疑虑重重 , 如果长此以往 , 社会矛盾有加剧的趋势 , 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排泄和化解 , 势必引起社会不稳定的因 素,影响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 。
因此,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 关系到国 家大局的稳定问题 , 关系到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进程问题 。
稿源:(未知)
【傻大方】网址:/a/2021/0801/0023374792.html
标题: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思考和建议(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