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标准 采购 制度 全套 细则 作业
(三)属于买卖惯例超交者(如最低采购量超过请购量) , 采购经办人员于议价后 , 应于请购单“询价记录栏”中注明 , 经主管签认后呈核 。
(四)对 。
7、于厂商的报价资料经整理后 , 经办人员应深入分析后 , 以电话等联络方式向厂商议价 。
(五)采购部门接到请购部门以电话联络的紧急采购案件 , 主管应立即指定经办人员先行询价、议价 , 待接到请购单后 , 按一般采购程序优先办理 。
(六)“试车检验”的采购条件 , 采购经办人员应于“请购单”注明与厂商议定的付款条件呈核 。
第十条 呈核及核决(一)采购经办人员询价完成后 , 于“请购单”详填询价或议价结果及拟订“订购厂商”“交货期限”与“报价有效期限”经主管审核 , 并依请购核决权限呈核 。
(二)采购核决权限:第十一条 订购(一) 采购经办人员接到经核决的“请购单”后应以“订购单”向厂商订购 , 并以电话或传真确定交货(到货)日期 , 同时要求 。
8、供应商于“送货单”上注明“请购单编号”及“包装方式” 。
(二) (二)若属分批交货者 , 采购经办人员应于“请购单”上加盖“分批交货”章以资识别 。
(三)采购经办人员使用暂借款采购时 , 应于“请购单”加盖“暂借款采购”章 , 以资识别 。
第十二条 进度控制及事务联系(一)国内采购部门应分询价、订购、交货三个阶段 , 以“采购进度控制表”控制采购作业进度 。
(二)采购经办人员未能按既定进度完成作业时 , 应填制“进度异常反应单”并注明“异常原因”及“预定完成日期” , 经呈主管核示后转送请购部门 , 依请购部门意见拟订对策处理 。
第十三条 整理付款(一)物料管理部门应按照已办妥收料的“请购单”连同“材料检验报告表”(其免填“材料 。
9、检验报告表”部分 , 应于收料单加盖“免填材料检验报告表”章)送采购部门 , 经与发票核对无误 , 于翌日前由主管核章后送会计部门 。
会计部门应于结帐前 , 办妥付款手续 。
如为分批收料者 , “请购单(内购)”的会计联须于第一批收料后送会计部门 。
(二)内购材料须待试车检验者 , 其订立合同部分 , 依合同规定办理付款 , 未订合同部分 , 依采购部门呈准的付款条件整理付款 。
(三)短交应补足者 , 请购部门应依照实收数量 , 进行整理付款 。
(四)超交应经主管核示始得依照实收数量进行整理付款 , 否则仅依订货数付款 。
第三节 境外采购作业处理(含进口事务、关务)第十四条 询价、比价、议价(一)外购部门依“请购单(外购)”的需求日及急缓件加以整理 , 并 。
10、依据供应厂商资料 , 并参考市场行情及过去询价记录 , 以电话或传真方式进行询价作业 , 但因特殊情况(独家制造或代理等原因)应于“请购单(外购)”注明外 , 原则上应向三家以上供应厂商询价、比价或经分析后议价 。
(二)请购的材料规范较复杂时 , 外购部门应附上各厂商所报材料的重要规范并签注意见后 , 会请购部门确认 。
第十五条 呈核及核决(一)比价、议价完成后 , 外购部门应填制“请购单(外购)” , 拟订“订购厂商”“预定装船日期”等 , 连同厂商报价资料 , 送请购部门依采购核决权限核决 。
(二)核决权限1.采购金额以CIF美元总价折合在元(含)以下者由经理核决 。
2.采购金额以CIF美元总价折合超过元以上者由总经理核决 。
(三)采购案 。
11、件经核决后 , 如发生采购数量、金额的变更时 , 请购部门应依更改后的采购金额所需的核决权限重新呈核;但若更改后的核决权限低于原核决权限时仍应由原核决主管核决 。
第十六条 订购与合同(一)“请购单(外购)”经核决送回外购部门后 , 即向厂商订购并办理各项手续 。
(二)需与供应厂商签订长期合同者 , 外购部门应以签呈及拟妥的长期合同书 , 依采购核决权限呈核后办理 。
第十七条 进度控制及异常处理(一)外购部门应以“请购单(外购)”及“采购控制表”控制外购作业进度 。
(二)外购部门于每一作业进度延迟时 , 应主动开立“进度异常及反应单”记明异常原因及处理对策 , 据此修订进度并通知请购部门 。
(三)外购部门于外购案件“装船日期”有延误 。
12、时 , 应主动与供应厂商联系催交 , 并开立“进度异常反应单”记明异常原因及处理对策 , 通知请购部门 , 并依请购部门意见处理 。
第十八条 进口签证前(“请购单(外购)”核准后)的专案申请(一)专案进口机器设备的申请专案进口机器设备时 , 外购部门应准备全部文件申请核发“输入许可证” , 申请函中并应请求“国贸局”在“输入许可证”加盖“国内尚无产制”的戳记及核准章 , 以便进口单位凭以向海关申请专案进口及分期缴税 。
稿源:(未知)
【傻大方】网址:/a/2021/0801/0023374892.html
标题:标准|标准采购作业细则全套制度(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