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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律解释权与宪法思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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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解释权与宪法思考论文摘要最高检察院法律解释权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 。
笔者认为:最高检察院法律解释权不仅缺乏合宪性基础 , 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面临许多现实困境 。
在宪法中对检察机关的性质、检察权的属性以及司法权的概念加以明确规定和定位 , 是解决目前司法解释诸多弊端的根本途径之一 。
关键词检察解释 , 检察权 , 司法解释体制 , 宪法修改1981年五届全国人大19次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 , 该决议中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和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 , 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 , 两院解释如有原则性的分歧 , 则应当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者 。

2、决定 。
”这是高检(最高检察院的简称 , 以下用语均取同一含义)取得法律解释权的直接依据 。
从此 , 高检理直气壮地进行了一次又一次的法律解释活动 。
但是 , 众所周知 , 我国建国以来的四部宪法典均没有规定高检的法律解释权问题 。
那么高检法律解释权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何在?在全国人大也没有相关立法规定的情况下 ,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具有这样的立法创制权力?高检的法律解释权的性质究竟应如何定位?高检的法律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种种困境应如何看待和解决?等等 , 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厘清和探讨 。
一、高检法律解释权缺少合法性基础如前所述 ,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1981年决议是高检取得其法律解释权的直接依据 , 但是这一决议是否符合宪法和相关 。

3、基本法律的规定 ,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具有这样的立法创制权 , 都是值得考虑的 。
首先 , “法律的有效性不仅取决于对某些形式性的立法程序的遵守 , 而且还要取决于对某些立法管辖权规则的服从 。
”2而从立法管辖权的角度来看 , 我国宪法规定 , 全国人大常委会仅仅有权制定和修改应当由全国人大负责制定和修改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
宪法中又明确指出由全国人大负责和修改的基本法律是指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法律 , 因此 , 有关确定法律解释权由谁行使 , 即规定法律解释权主体问题的法律 , 应属基本法律的范畴 。
高检法律解释权作为国家最高检察机关的一项权力 , 显然只能通过宪法加以规定或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的方式取 。

4、得 ,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不具备这样的立法创制权力的 。
另外 , 从立法解释权的角度来看 , 尽管我国宪法第67条第3项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 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
”但本规定的前提是 , 宪法和法律对此曾作出过相关规定 。
如果是我国宪法和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中都没有对高检的法律解释权作出过规定 , 那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1981年决议也就不具备立法解释的意义 。
据上可以看出 , 无论是在立法管辖权方面 , 还是在立法解释权方面 , 全国人大常委会都不具备赋予高检法律解释权的主体资格和权限 , 决议中的规定 , 逾越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权限 , 与宪法和法治的 。

5、一般精神相冲突 。
推而论之 , 自1981年以来高检所行使的法律解释权缺少应有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基础 。
高检与高法(最高法院的简称 , 下同)事实上行使法律解释权 , 是我国司法解释体制中颇具中国特色的一种现象 。
实际上世界许多国家司法解释权的表现形式和操作进路各不相同 。
在英美法系国家 , 司法解释权的取得往往经由判例而产生 。
比如美国是判例法国家 , 其宪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机关的解释权问题 , 但是美国司法机关最终之所以取得司法解释权 , 与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有直接的渊源关系 。
早在1787年美国宪法制定当初 , 以汉密尔顿为首的联邦党人就曾经提出过解释法律的问题 。
汉密尔顿说:“解释法律乃是法院的正当与特有的职责 , 所以对宪法及立法 。

6、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解释权应属于法院 。
”3汉密尔顿和马歇尔都认为 , 司法机关要将一个具体的法律规定适用于一个具体的案件 , 必然涉及到对法律的解释 , 不解释法律 , 就弄不清法的含义 , 也就谈不上正确使用法律 , 因此 , 法官必须解释法律 , 并在解释法律的基础上审查法律的合宪性问题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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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律|法律解释权与宪法思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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