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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汇编DOC|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汇编(DOC 56页)(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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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 , 发现问题 , 及时处理 。
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 , 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 , 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 , 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 , 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 , 每月至少核对一次 , 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 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 。
如调节不符 ,。

18、应查明原因 , 及时处理 。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 , 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 。
发现不符 , 及时查明原因 , 作出处理 。
第四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 , 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 , 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 , 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 。
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 , 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 。
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 , 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建立对 。

19、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 , 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 , 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
第二十四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
(二)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
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 , 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 。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 。
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 , 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
第二十五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 ,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

20、 , 加以纠正和完善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 。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单位销售与收款的内部控制 , 规范销售与收款行为 , 防范销售与收款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 , 制定本规范 。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司、企业和有销售业务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 , 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规定 。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 , 结合部门或系统有关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的规定 , 建立适合本单 。

21、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制度 , 并组织实施 。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销售与收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单位应当建立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 , 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 确保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
第六条单位应当将办理销售、发货、收款三项业务的部门(或岗位)分别设立 。
(一)销售部门(或岗位)主要负责处理订单、签订合同、执行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催收货款 。
(二)发货部门(或岗位)主要负责审核销售发货单据是否齐全并办理发货的具体事宜 。
(三)财会部门(或岗位)主要负责销 。

22、售款项的结算和记录、监督管理货款回收 。
单位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全过程 。
第七条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或岗位 , 负责制定单位信用政策 , 监督各部门信用政策执行情况 。
信用管理岗位与销售业务岗位应分设 。
第八条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 。
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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