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意见 收取 垃圾处置
1、垃圾处置费收取意见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垃圾整治工作 , 积极推进农村卫生环境治理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 有效改善农村面貌 , 提高农民生活的质量 , 努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若干意见、市人民政府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城政号及收费许可证(价费B05JS02)的要求和标准 , 经研究决,定征收各村(居)、各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 全镇15个村(社区)及工业园区范围内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营运车辆经营者以及个人(含常住人员、租住人员) , 在日常工作、生活 。
2、中或为日常工作、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废弃物的 , 均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
工业垃圾、建筑渣土和特种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 , 由各责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处理单位进行处理 。
二、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 1、按照政综号文件规定“村庄按照一事一议规定 , 从年月开始 , 各村可按每人每月征收1元垃圾处理费标准向属地住户征收农村垃圾处理费 , 专项用于农村垃圾的清扫、收集、清运及终端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经费 。
五保户及低保户予以免交垃圾处理费 。
”常住户每人每月收取1元;租房居住每人每月收取2元 , 由出租人缴纳 。
2、机关、事业按照上年末在单位发放工资的人数每人每月2元,费用由单位支付;对各类学校食堂每月收取50元 。
3、企业单 。
3、位产值2000万元以上的每月收取300元 , 年产值500万元-2000万元的每月收取200元 , 年产值500万元以下的每月收取100元 。
4、商业网点营业场所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每月按15元收取 , 超过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0.5元收取;饮食业就餐面积(包括厨房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每月按15元收取 , 超过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收取;娱乐场所、其他服务业营业场所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每月按20元收取 , 超过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收取;集贸市场按营业场所面积每月每平方按1元收取(每个摊位每月不少于20元);早市、夜市摊点每摊每月按15元收取 , 其他各种、流动摊点按每摊每天1元收取;废品收购店按营业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
【垃圾处置|垃圾处置费收取意见】4、按1元收取;从事客运(含始末站在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小车每月每辆3元、中巴车每月每辆6元、大客车每月每辆8元收取 。
5、低保对象和依靠民政部门补助生活的特困户免予征收 。
三、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管理 1、生活垃圾处理费由镇委托各村(居)组织征收 , 机关、企事业单位由镇组织征收 , 各村(居)征收时必须使用镇经管站核准的专用票据 , 专户管理 , 专用于生活垃圾清扫、收集、清运、处理等 。
2、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 对提升卫生程度、改善人居环境、落实经费保障等都具有现实意义 , 各村(居)、机关企事业单位做好向人民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 , 做到文明收费 。
3、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要以提供服务为前提 , 决不能只收费而不服务 , 或服务不到位 。
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 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
四、缴费时间 1、征收时间:自年月日至年12月31日止 。
2、上缴金额:各村(居)人口以计生年末报表数据为准 。
各村(居)应按相关规定应收尽收 , 上缴镇按各村(居)总人口数的70%计算人口后 , 每人每年按6元上缴镇财政 , 用于垃圾清运、处理费用 。
其余部分各村(居)用于处理垃圾方面使用 。
3、上缴时间:年12月底前上缴镇财政 。
4、上级补助部分:各村(居)按规定上缴镇清运处理费后 , 上级补助资金全额下拔 , 否则不予下拔 , 待上缴足额后再下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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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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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垃圾处置|垃圾处置费收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