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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酒类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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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类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了加强经营单位烟酒类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确保本经营单 位 , 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烟酒类经营活动 , 销售符合法定要 求 , 维护烟酒类市场秩序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制定本制度 。
第三章 流通管理从事酒类批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经营场所、仓储设施;(三)有熟悉酒类相关知识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一条 从事酒类批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 应当向经 营所在地设区的市、 自治州酒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并提供 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经营场所和 。

2、仓储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复印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许可需要提供的材料应当予以公 示 。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 自治州酒类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自受理 酒类批发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五日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 ,颁发酒 类批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 , 不予批准 , 并书面告知理由 。
对进口酒类批发的许可申请 ,应当报省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办 理 。
酒类批发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 。
第十三条从事酒类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应当自 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 ,向所在地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卫 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经营场所使用权证书复印件备案 。
第十四条酒类经营者 (供货 。

3、方) 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当填制 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 , 详细记录酒类商 品流通信息 , 单随货走 , 单货相符 , 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 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
随附单容包括售货单位的 名称、地址、批发许可证号(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 , 为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 , 购货单位名称 , 销 售日期 ,销售商品的品名、 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 数量、单位等容 , 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
第十五条酒类批发和零售经营者采购酒类时 ,应当向供应方 索取生产许可证、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 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 ,为备案登记表)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经销授权文书的 。

4、复印件和随附单 。
进口酒类还应当索取出入 境检验检疫出具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的副本和进口食品标 签审核证书的复印件 。
消费者购买酒类时 , 有权查阅随附单 。
第十六条酒类生产者 , 不得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 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 , 为备案登记表)的经营 者批发酒类; 酒类经营者 ,不得向无酒类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或 者无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 制度的 , 为备案登记表)的经营者采购酒类 。
第十七条酒类流通禁止下列行为:(一)销售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或者其他非食用化学物 质配制的酒类;二)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酒类;三)销售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冒用认证标志、国际标准 。

5、采用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识的酒类;(四)销售伪造产品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酒类;(五)销售违法使用知名酒类的名称、包装、装潢 , 或者 违法使用与知名酒类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 造成和知名酒类 相混淆 , 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酒类的酒类;(六)销售过期、失效、变质的酒类;(七)销售不加贴中文标签的进口酒类;(八)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酒类 。
第十八条酒类经营者经营散装酒 , 必须在固定的地点销售 ,盛装容器应当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 的标识 , 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方式、产 地、原料、酒精度 。
第十九条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 ,并应当在经 营场所的显 。

6、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条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对酒类市场的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酒类生产、 经营中的违法 行为 。
第二十一条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 行酒类市场监督检查时 , 不得少于两人 , 并出示执法证件 。
执法 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 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
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 ,不得妨碍当事人正常的生产、 经 营活动 , 不得索取和收受当事人的财物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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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酒类|酒类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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