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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律下的农村金融单位(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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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立条件 。
农村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数额不宜过高 , 应放宽设立的条件 , 合理设定入股人数和入股金额的上下限度 。
充分发挥合作制以合作为本、信息传递快、交易成本低的优势 。
具体的数额应根据各地的具体条件设置 , 给予其充分的自主和弹性空间 , 从而建立适合多层次 。

36、经济发展需求的、多层次的农村金融组织 。
(4)产权和分配制度 。
农村金融机构的产权必须兼具人合和资合两种情况 。
我国农村金融机构要根据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需要 , 实行不同的产权制度 。
农村合作金融可以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 , 根据不同的地区情况 , 因地制宜地选择多元化的产权制度 。
股份合作制能够实现追求一定盈利和为社员服务并举的目标 , 顺应了合作金融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 , 对我国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而言是一种可行的金融制度安排 。
合作制农村金融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 , 其主要任务是为农村社员服务 , 是适合我国广大贫困地区农村合作组织的一种产权制度安排 。
分配制度与产权制度相适应 , 农村金融机构的分配制 。

37、度是多重的:既有按劳动分配 , 又有按交易量或者股金分配 。
采用股份合作制的 , 以按投资份额分红为主;
采用合作制的 , 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为主 。
为了保持合作金融机构的持续发展 , 盈利分配前应留存公共积累 , 公共积累(亏损)的大部分应量化到股东 , 以明晰合作金融机构的产权主体 。
(5)组织机构和体系 。
农村金融机构的结构要与其产权特点相适应 。
一般而言 , 合作制采用一人一票制 , 实行民主决策;
股份制采用一股一票制 , 实行公司治理 。
此外 , 农村金融机构的体系有多种类型 , 不存在所谓的最优模式 , 根据我国国情 , 德国的单元金字塔模式可供借鉴 。
我国宜实行自下而上入股建立区域性乃至全国的组织体系 , 上一级对下级提供科技、结算、培训等各种服务和指导 , 不宜实行自上而下的强制性行政管理 。
(6)国家政策扶持 。
农村金融机构是三农发展的支柱 , 具有自助、民主、平等的特征 , 不同于营利性的企业 , 是经济上弱者的联合 , 是弱势金融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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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律|法律下的农村金融单位(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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