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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律下的农村金融单位( 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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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规7 。
首先 , 应在宪法中明确农村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 , 明确其地位 , 国家还应对其引导、鼓励和支持 。
其次 , 鉴于我国民商事立法基本确定不采用民商分立模式 , 我国应在民法典中明确农村金融机构的民事主体地位 , 强调农村金融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 , 强调其具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之间的中间法人的性质 。
再次 , 制定农村金融机构的部门法 , 这应是目前立法的重点 , 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可行性 。
我国立法法规定 , 牵涉基本经济制度及财政、税收、金融、海关和外贸基本制度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
在具体内容上 , 基于农村金融机构属于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 , 应在其概念界定、组织原则、机构设置、社员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监督与管理等方面作出一般性的规定 。
最后 , 根 。

34、据不同农村金融机构的特点进行个别分类立法 , 既可以在条件成熟的基础上制定法律 , 也可以制定法规和规章 , 并不断进行补充和完善 。
这样 , 就可以形成一个完善、科学的农村金融法律体系 。
3立法内容 (1)法律性质和地位 。
明确合作制是农村金融机构的基本组织制度 , 合作金融机构同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机构一样 , 是我国银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是农村金融的主体 , 具有独立的非营利性的法人地位 , 享有社员股金、公共积累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财产等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 并以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2)经营目标和原则 。
农村金融机构以互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 , 自愿入股、自主经营、民主管理、自担风险 。
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 。

35、象 , 营利性不是其经营目标 , 但要保持可持续服务和发展 , 对外按商业规则开展业务 。
其依法开展业务 , 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
鉴于农村金融机构的特殊性 , 我国新型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也应是双重的 , 即盈利性与非盈利性并重 。
对内的非盈利性由合作经济组织性质决定 , 对外的盈利性可以使合作金融组织的资金不断充裕 , 增强抵御外部风险 , 提升市场竞争能力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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