傻大方


首页 > 学习 >

法律|法律下的农村金融单位( 九 )



按关键词阅读: 法律 单位 农村金融


四、完善与创新:我国农村金融立法之展望 (一)域外风情:国外对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的法律规定从合作社的发展历史看 , 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合作社的立法 , 合作社的发 。

28、展史也清晰地显示了合作社的法制史 。
但是 , 不同国家由于经济文化和法制传统存在差异 , 与之对应的合作社法律也表现出了明显不同的特点 , 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综合立法模式 。
例如 , 德国的合作社法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合作社 , 包括农业合作社、信贷合作社、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等4 。
二是个别立法模式 。
如日本的合作社的法律由农业协同组合法、水产业协同组合法、信用金库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构成 。
三是没有统一的合作社法 , 主要由全国性的反垄断、农业信贷法等相关法律和各州的公司、合作社立法来规范合作社 。
美国是其典型的代表5 。
可以看出 , 世界上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发展较为成功的国家 , 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的立法都比较完善 , 法律地位一般也 。

29、比较明确 , 几乎都明确规定了信用合作社的法人地位 。
但是 , 关于法人的具体性质和类型 , 各国却不尽一致 , 一般分为两种 。
一种是大陆法系国家 , 以德国为例 , 认为合作社(包括信用合作社)是一种互助经济组织 , 不以营利为目的 , 但其主要是为一定范围内的成员服务的 , 是一种特殊的法人 , 所以在立法中设有专门的合作社法人 。
而另一种是英美法系国家 , 它们把合作社视为公司法人的一种 。
两大法系的这种区别 , 不仅是对合作社的认识差异 , 跟两大法系的法律传统和立法模式也有关系 。
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法中 , 不但公司有营利和非营利之分 , 而且还包括按特别法成立的合作社法人 。
合作社既可以按照公司法之中的特别法登记合作社法人 , 也可以按照民法或州合作社法 。

30、注册取得合作社的法人资格 。
(二)借他山之石为我所用:我国农村金融立法设计我国现有农村金融产权不清、政企不分、效率低下等一系列问题 , 已严重阻碍着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稳定运行 , 难以对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 。
可以说 , 目前农村金融改革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相关金融法律制度的缺失 。
但长期以来 , 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相关法律效力层次低、法律法规自身缺陷多、配套法律制度欠缺、法律性质模糊 , 法律地位不清 。
为了规范农村金融机构的合法运营 , 我们需要借鉴他国先进经验 , 全方位地、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进行立法设计 。
1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部完善的农村金融立法 , 必须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农村金融法的指导 。

31、思想应是:以满足三农发展的金融需求为目标 , 以社会主义新型合作经济理论为基本依据 , 根据中国的特殊国情 , 遵循国际金融合作原则而构建真正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村金融组织法 。
农村金融立法 , 应坚持如下原则:第一 , 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 。
坚持以扎根农村、服务社员、关注社区为宗旨6 。
第二 , 遵循现代合作制的基本原则 。
不遵循合作制的基本原则 , 就不是真正的合作组织 , 最终可能就会蜕变 , 背离互助合作、服务成员的宗旨 。
第三 , 明确扶持政策 。
农村金融是弱势金融 , 具有高成本、高风险、低效益的特点 , 因此 , 国家必须制定优惠于商业银行的资金信贷、财政税收、设立和监管条件等政策 。
但是 , 需要强调的是 , 政府扶持是为了帮助和支持新合作金融的发展 。

32、 , 而不应在具体经营方面对农村金融组织进行干预 。
2立法模式和体系 根据法律属性 , 立法分为促进型立法和管理型立法两种类型 。
具体来说 ,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 国家干预在法律领域表现为大量管理型立法的存在 , 这些立法是我国金融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 明显带有很浓的管理色彩 , 我们称之为管理型立法 。
促进型立法是一种新的立法模式 , 它通常针对需要鼓励发展的领域和社会关系 , 主要解决供给问题 , 具有积极的促进和导向作用 。
促进型立法更多强调政府的服务功能 。
农村金融作为为三农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有效组织方式 , 需要国家给予扶持和鼓励发展 。
因此 , 农村金融立法应主要体现促进性立法的特点 。
根据现阶段情况 , 我国应制定不同层次的农村金融法律法 。


稿源:(未知)

【傻大方】网址:/a/2021/0822/0023897085.html

标题:法律|法律下的农村金融单位( 九 )


上一篇:法学|法学与经济学比较研究论文

下一篇:酒店|酒店店庆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