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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我国自从上世纪对农村信用联社的改革到2005年提出的花钱买机制的新一轮改革 , 历次改革都没有走出倡导合作机制的范围 , 而历次改革的结果都事与愿违 , 没有实现真正的合作 。
所以 , 本次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是对以往改革的总结 , 是在新形势下改革农村信用联社新模式的探索 。
如果能够争取到国家相关政策和财力的支持 , 将更加有利于农村商业银行脱掉历史包袱 , 进而轻装上阵 , 迎接市场和同业的竞争 。
其次 , 应对农村商业银行 。
23、进行市场定位 , 真正实现经营主体、利益主体、竞争主体和金融主体的价值选择 。
农村商业银行只有树立了真正的主体理念 , 才会尽快找准位置 , 积极参与到激烈的行业竞争之中 。
三、省农村信用联社法律问题考察 根据2003年9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布的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 省级联社是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县(市、区)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自愿入股组成 , 实行民主管理 , 主要履行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职能 ,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 , 省农村信用联社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 。
24、约束的金融市场主体 。
但是 , 具有更高位阶的国务院却将这一省级联社定位为省政府领导下的管理机构 。
笔者认为 , 国务院对省农村信用联社的法律地位这样定性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探讨: 首先 , 该定性体现了对农村信用联社的一种改革模式 , 这一改革模式违背了我国经济法关于政府正当干预的原则 。
就政府而言 , 通过行政权力取得所辖县级行社的控制权缺乏合法性基础 , 明显违背了法人制度的基本原理 。
从原理上看 , 县级行社法人为解决各法人之间资金清算、资金融通以及其他跨区合作问题 , 共同出资设立了联合社 , 并且共同拥有对联社的控制权 。
换言之 , 农村信用联社是为各个基层信用联社服务、受其支配的法人 。
这种自下而上控制、自上而下服务的体制符合信用社 。
25、的运转规律 。
但事实并非如此 , 所有者的民主管理权力没有得到法律保护 , 行政人控制与内部人控制成为常态 。
它不仅没有消除原有的信用社管理中的不当行政干预现象 , 反而以制度化的形式固定下来 , 将控制权明确地集中到省级政府手中 , 进而有政企不分的趋势 。
从现实操作上看 , 省级行政权力与农村信用联社的结合 , 必将使农村信用联社发展成为披着企业外衣的准政府机构 , 成为又一个政企不分的怪胎 。
在这种状况下 , 省级信用联社及县级行社不可能建立起符合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的组织模式 , 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内部制衡机制、作为所有人的社员的选举权和监督权等制度必将流于形式 , 作为社员的股权性的投资必将异化成为债权性的存款 。
在这一方面 , 多年来 。
26、的国有企业的曲折经历已经给我们积累了足够多的经验 。
其次 , 管理模式改革也没有遵循经济法关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 , 这必然会使农村的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
一些地方政府一旦控制了县级行社 , 出于本能考虑 , 必然会将包括财政支农行为在内的行政行为与对县级行社的控制利用紧密结合起来 。
其结果是 , 第一 , 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的未来既不是合作化 , 也不会是商业化 , 只能是一种行政化或者官商化 。
可以说 , 农村信用社在当前的种种改制 , 实际上是地方政府向正规金融部门的再一次扩张 , 导致农村金融的行政垄断性加强 , 公平竞争的原则遭到背离;
第二 , 各种金融自治与互助团体更加缺乏生存空间 , 农村生产发展获得资金更加困难;
第三 ,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违背 。
【法律|法律下的农村金融单位】27、必然使改革的走向与目标南辕北辙 , 现有省农村信用联社体制的设计将不可避免地成为继续改革的对象 。

稿源:(未知)
【傻大方】网址:/a/2021/0822/0023897085.html
标题:法律|法律下的农村金融单位( 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