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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律下的农村金融单位(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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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 农村信用社是建立在自助、平等、公平和团结的价值观基础之上 , 它不仅坚持为社员服务的基本目标 , 而且关爱弱者、关注民主、关心社区 , 关注三农 , 甚至要从盈余中提取一部分资本作为发展积累 , 不是将利润全部返还给社员 。
从该角度看 , 农村信用社也属于非营利性法人 。
4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亦或机关法人?我国民法学者根据法律规定和基本精神 , 将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进行分类研究并进行区别对待 , 后来该观点被立法者采纳 。
企业法人概念 , 是由企业概 。

7、念同法人概念相组合而成 。
所谓企业 , 通常是指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 其典型代表就是公司制形式 。
我国民法上企业法人的概念 , 与传统分类的营利性社团法人基本相同 。
但是 , 社会团体法人却不同于传统分类中的社团法人 。
在我国 , 除国家机关、企业组织、事业单位外的其他社会组织 , 统称之社会团体 , 其外延比传统社团概念广 , 如基金会这样的财产的集合也属于社会团体 。
因此 , 社会团体法人概念 , 既包括了人的组织的各种协会、学会(社团) , 也包括财产的集合的各种基金会(财团) , 即相当于传统分类中的公益社团法人加上财团法人 。
我国现行民法未规定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的概念 , 在民法理论上公益法人是不能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 , 而营利法人实际上等同于我 。

8、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企业法人 。
通过对农村信用社及其相关组织的分析 , 我们可以得知 , 农村信用社是经营金融业务的特殊的合作社组织 , 具有典型的合作社互助合作、对内非营利性的特征 , 其宗旨既不符合营利性企业法人的特征 , 又不具备公益性社团法人的条件1 。
在现实立法背景下 , 农村信用社是一种介于企业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之间的中间状态的经济组织 , 是一个复合概念2 。
同时 , 鉴于合作社的特殊性 , 我们又无法将其纳入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法人分类和法人登记制度的框架中去 , 因此 , 必须修改相应的现行法律法规 , 以消除现行法人注册登记制度下合作社难以进行法人注册登记的法律障碍 。
根据主流的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 , 民事主体的本质条件包括一定的社会经济条 。

9、件的存在及其国家法律的确认 。
因此 , 农村信用社的主体资格问题必须通过立法予以解决 , 从现实和完善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的需要出发 , 修改我国民法关于法人类型的分类已是十分必要 。
笔者建议采用通行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立法分类 。
在社团法人中 , 以设立目的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 , 非营利法人包括公益法人和其他非营利目的而成立的法人 。
在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界定的前提下界定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概念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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