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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解决建议:在此背景下 , 应该如何解决农村商业银行被法律边缘化的问题呢?笔者认为 , 最主要的问题应该是赋予其明确的法律主体地位 , 生活中我们很难想象 , 一个在法律上身份模糊的商事主体 , 怎么获得应有的权利保障!基于此 , 可以通过 。
19、对现行的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进行修订 , 在其中确立农村商业银行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法律主体地位 , 并根据农村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 , 对其设立、组织机构等事项作出一般性规定 。
然后 , 在遵循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基本规定的前提下 , 制定专门的农村商业银行法 。
如能这样 , 就可以适当避免政策调整的随意性问题 。
(二)支农政策性与企业效益性之间的矛盾及其解决 1自身矛盾:根据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310号)的规定 , 农村商业银行是指由辖区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发起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 , 其主要任务是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 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
从该定义中我们可以 。
20、看出:第一 , 作为地方性金融机构 , 农村商业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 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 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 , 作为企业法人 , 农村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 , 实行自主经营 , 自担风险 , 自负盈亏 , 自我约束 , 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 , 作为农村商业银行主体 ,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 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农村商业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 , 在性质和任务上 , 农村商业银行不是标准的股份制金融企业 , 特别是其服务的目的和对象主要是针对所谓的三农 , 即农业、农民和农村 。
按照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 农村商 。
21、业银行需将一定比例的贷款用于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 , 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 , 并报当地省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 , 从以上四点我们可以看出 , 农村商业银行脱胎于农村信用联社 , 是对农村信用联社一次比较彻底的洗牌 , 在改革理念上它应该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完全的市场竞争主体 。
但是 , 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又要面临两难的选择 , 即面临支农的政策性与企业效益性的尴尬境地 。
2解决对策:应如何正确解决当前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问题?从逻辑性和矛盾论看 , 随着城市的迅速扩展 , 真正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农村正逐步趋于消失 , 真正意义上的支农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其企业所追求的效益性很难得到统一 。
但是 , 由 。
22、于农村商业银行脱胎于农村信用联社 , 加上我国的政策导向作用 , 使得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时必然要思考这个问题 。
首先 , 既然要体现政府支农惠农的政策性 , 那么 , 作为金融企业的农村商业银行就要最大限度地争取政府的财力、政策支持 。
稿源:(未知)
【傻大方】网址:/a/2021/0822/0023897085.html
标题:法律|法律下的农村金融单位( 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