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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银行的相关规定 。
这里可能就涉及到法律与政策的效力问题了 , 因篇幅有限 , 本文不予赘述 。
可见 , 在农村信用社向农村商业银行改制的过程中 , 其法律依据和操作过程中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有些混乱 。
也就是说 , 我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都没有对农村商业银行作出特别规定 。
事实上 , 既然操作上与其他商业银行别无他样 , 那么 , 对农村商业银行的管理就应当适用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 。
然而 , 无论是在江浙地区的改革试点中 , 还是在中部地区的改制中 , 有关部门所依据的法律法规都缺乏统一性 。
很多省份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 , 当地的人民银行及银监局制定了一些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办法 , 这些办法有关风险控制要求等基本规定的依据仍然是商业银行法 。
然 。
18、而在实际运作中 , 有关机构设立、股权设置、管理架构等又脱离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 随意性较强 。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17条规定 ,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
但在一些省份的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的政策性文件中 , 有关农村商业银行的机构设立条件等规定 , 在公司法中都是找不到依据的 。
这实际上表明 , 农村商业银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尚没有明确的主体地位 。

稿源:(未知)
【傻大方】网址:/a/2021/0822/0023897085.html
标题:法律|法律下的农村金融单位( 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