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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律下的农村金融单位(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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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权利和义务 明确农村信用社的民事主体地位之后 , 应该进一步明确农村信用社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
作为独立法人 , 农村信用社应该具有我国法律关于独立法人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 , 同时 , 还应具有特殊法 。

10、人的特定权利和义务 , 除此之外 , 它还具有信用组织的基本特征 , 即从事金融业务的特殊权利和义务 。
1农村信用社的权利 (1)作为独立法人的权利 。
作为独立法人 , 农村信用社拥有依法登记成立、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财产独立、自主经营的权利 。
农村信用社的正常活动与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 。
如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 其依法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 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并能出庭应诉 。
根据法人责任的规定 , 独立财产与独立责任是法人独立人格的两大基本支柱 , 而独立责任是独立财产的最终体现3 。
一般认为 , 农村信用社财产既独立于农村其他各种经济组织 , 即非国家和集体组织财产 , 又独立于投资入股的农民或其他组织 。

11、 , 即不得对其任意抽资或分割 , 农村信用社对其公积金与社员股金等财产享有完整的所有权 。
同时 , 农村信用社以其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 , 其成员社员以其投入的股金为限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
(2)作为非营利组织的权利 。
农村信用社不同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 其价值源于自助、民主、平等、公平的基本理念 。
2002年6月20日第90届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合作社促进建议书指出:本建议书适用于一切类型与形式的合作社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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