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分析 经济学 异同 法学
1、法学分析法与经济学分析法的异同一、传统法学的分析进路 (一)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承认善意取得制度 , 直到2007年才由物权法第106条对善意取得制度做了明确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 , 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
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
”关于盗窃物等盗赃的处理 , 我国学者一般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 , 类推适用遗失物的规定 。
所以 , 可以对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 做出如下总结:第一 , 狭窄的适用范围仅限合法占有 。
我国的善意取得之物仅限于因合法原因占有标的物 , 即保管物的占有人、借用物的占有人等 , 不包括遗失物、埋藏物、盗赃等物品的占有人 , 因为这类物品不可能善意取得 。
第二 , 严格的成立要件 。
2、 。
第三人交易时出于善意 , 对无处分权人的有占有权的权利外观积极相信;第三人与无处分权人的交易价格合理有偿;第三人的权利经过了公示公信 , 取得了合法的权利外观 。
只有满足以上三个要件 , 才能使善意取得成为可能 。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传统分析框架和进路以上的分析立足于实体法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规定 , 从中总结了这一制度的基本特征和内容 , 但是这一制度究竟是怎样生成的 , 它的背后有着怎样的原理支持 , 法学分析是怎样对其进行论证的 , 这才是我们分析的重点 。
所有权神圣原则是善意取得制度的背景和历史渊源 。
所有权神圣、意思自治、过错责任等原则 , 被视为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 , 对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 。
所以 , 现代民法只 。
3、是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有所修正而已 。
这里讨论的善意取得制度也是在对所有权神圣原则加以修正的基础上产生的 。
罗马法是民法产生的基础 , 但是罗马法中并没有善意取得制度 , 罗马法遵循“转让者所享有的权利不能大于所有者的权利”的原则 , 原始所有者权利优先的原则得到了一致贯彻 。
法国民法典也贯彻了所有权神圣原则 , 没有规定善意取得制度 。
直到近代 , 随着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的发展 , 在德国民法典中才出现了善意取得制度 。
5(P6465)但是 , 善意取得原则依旧只是对所有权神圣原则的修正 , 只是将保管物和借用物等物品纳入其中 , 并没有将盗赃、遗失物等物品囊括进来 , 对原始所有者的利益倾斜保护 , 还是物权法的重点 。
对善意取得制度基 。
4、础的误读 。
首先 , 制度基础是公示公信原则 , 而非交易安全 。
所有权神圣原则一直是物权法的重点 , 那么 , 为什么会设立善意取得制度?其原因就在于公示公信原则所给予当事人的法律公信力 , 使当事人可以自由交易 。
作为交易一方的第三人 , 对于无处分权人的权利外观给予了适当的信任 , 这种信任是法律所赋予的公信力 , 所以即使权利的外观和权利的真实归属并不一致 , 也要保证公信力的实现 。
这里的公信力其实就是法治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的体现 , 是法治基本原则的贯彻 。
法律所赋予的公信力使我们可以进行稳定的、可预测的活动 。
其次 , 善意取得制度是所有权神圣原则与公示公信原则的折中妥协 。
公示公信是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 , 所有权神圣则是物权归属的基本原则 。
5、 , 当公示权利外观上的所有者与真实的所有者相冲突时 , 静态的所有权神圣原则就和动态的公示公信原则产生了冲突 , 经过综合的考量 , 最后用善意取得制度做了相互的折中妥协 , 其实也就是公示公信原则背后的稳定性、可预测性这一价值与所有权神圣原则背后的公平正义这一价值的折中妥协 , 从而产生了我国物权法所规定的狭窄的适用范围和严格的成立要件 。
二、经济学的分析进路 (一)经济学分析视野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在经济学中 , 财产权的正当性来自于以下3个方面:对人们努力工作和提高财产价值的激励;基于财产权而产生的有效率的生产方式专业化分工和相互交易;赋予具体的所有权 , 可以避免所有权不明情况下产生的纷争 。
由于财产权的正当性之一就在于 。
6、相互交易 , 所以促进交易就是符合社会利益的 。
但是 , 在交易中有一个基本难题:如何使买方知悉卖方拥有无瑕疵的所有权 , 如何保证买方能够得到完整、无瑕疵的所有权?如果这种问题得不到解决 , 那么交易就不能顺利进行 , 而盗窃就有可能愈演愈烈 。
稿源:(未知)
【傻大方】网址:/a/2021/0822/0023897096.html
标题:法学|法学分析法与经济学分析法的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