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教学 学习 中的 模拟 模式 法学
如前文所述 , 我国法律属于大陆法系 。
我们的法学教育情况与大陆法系国家类似 , 注重对学生法学知识的系统性培养 。
如果学生在短时间内想获得某个法律专业知识 , 能够通过一些概念的深入学习迅速掌握相关领域的知识 。
比如 , 学生想了解商标法的相关知识 , 他可以通过学习商标法、刑法和民法相关知识即可 。
但是通过这种法学短期 。
12、培训出来的结果就是 , 学生的律师技巧、实际操作能力、综合能力、思维与口才等方面的训练比较缺乏 , 最为明显的结果就是学生不能根据所学知识来解决实际生活中的知识产权纠纷 , 更不用说疑难案件了 。
相反 , 通过案例模拟教学法 , 如何解决实际生活中的难题 , 学生知道如何下手 , 思路不会显得单一 。
因此我们也很有必要引进英美法在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方面的成功经验 。
但同时 , 我们不应忽略我们的法律传统、文化、制度和社会等各方面与英美法系国家存在的差异性 。
作为成文法国家 , 我国的法律在颁布前 , 立法者和法学家就已经不知不觉地采纳了某种理论或概念 , 有些理论或者概念是法律得以建立的基础 , 所以这些法律条文背后的原理、原则、概念必然得到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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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因此 , 在大陆法系中不好好理解那些占有及其重要的作用的法律原则、法律原理和法律概念是几乎不能理解法律条文的 。
因此教学中不能忽视条文背后的原理学习 。
这就必然要求教师在法学课堂教学中进行一定程度的理论讲解 。
另外 , 就法治发展方向来看 , 大陆法的系统性、整体性是其优势所在 。
英美法目前也在借鉴大陆法立法的成功经验 , 颁布了大量的单行法 , 美国的律师协会等团体不断出版类似成文法系法条的法律论著 , 把大量判例中基本定型的知识点归纳出书 , 方便法学学习者学习 , 甚至还有利于法官等司法工作者进行法律适用 。
可以这么认为 , 世界上已经不存在纯粹意义上的判例法国家 。
所以在我们对我国法学教育教授方法进行改革的时候 , 也不应当把自己法律传 。
14、统中优秀的部分全盘否定 。
无论哪个国家的法学教育的重点都应当是使学生真正掌握基本的法律概念和理论 , 并具备法律分析等基本技能和素质 。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教学方法改革都应依照实现或者促进这一目的的实现 。
另外 , 由于英美普通法的系统性与大陆法的系统性差距很大 , 我们对这种系统性的差异进行认真比较分析 , 进而在教学方法上针对我国的具体法律文化传统实施相应的教学方法 , 而不是在注重安妮模拟教学的同时不考虑我国法律的系统性背景 , 到头来学生对法律包括知识产权法的重要基本理论都不知道 , 在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中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
我们应当探索案例教学法、模拟教学法等在我国成文法体系中的最佳方案及其与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律 。
15、制度的协调性 。
还值得一提的是 , 不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人才的培养上都十分强调基础知识和人文素质的全面发展 , 美国的法学教育建立在大学本科的基础上 , 德国的法律人才培养起码也需要8年左右的时间 , 相比之下 , 我国的大学本科四年既承担通识教育 , 又承担职业教育显然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 , 目前对法律硕士的培养也是一种积极的尝试 , 但改革的力度还显不足 。
结语 百年大计 , 教育为本 。
我们今天所从事的法学教育改革对于中国在21世纪的法治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
教育的终极目标就是要发掘每个人的潜能 , 使其得到全面发展;
就受教育者个体而言 , 每个人的智资、个性、后天的影响各不相同 , 教育应当因材施教 , 发挥每个个体的比较优势 。
因此 , 借鉴英美法系中案例模拟教学法在我国应该因材施教、因人施教、因地施教 。
尊重受教育者的个性特点 , 遵循教育规律 , 因势利导 , 帮助其成为一个有独立人格的社会人是现代中国对每一个教育者提出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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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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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学|法学学习中的模拟教学模式( 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