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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律定义论文:当今法律的定义简述(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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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规范性法律形式为法官裁判案件确定了其发现法律的大致场所 , 而其中的级别效力又确定了发现法律的大致顺序 。
第三 , 法律渊源不同于法律的社会根源 。
比如德国学者魏德士(RuthersBernd)认为 , 广义的法律渊源可以理解为社会学的法律渊源 。
但是 , 陈金钊教授认为 , 无论是法的直接渊源还是法的间接渊源 , 都是法院审判案件的依据 。
1661制定法等正式渊源解决了判决的合法性问题 , 而公正、法理学说等 , 解决了判决的合理性问题 , 这两个方面在构建裁判规范方面都是不可缺少的 。
17395399陈金钊教授认为 , 从认识论上 , 法律渊源 。

13、是我们观察法律的视角 , 一种从法官的角度看待法律是什么的立场 。
我国的法学研究偏重于立法中心主义立场 , 这可能与我们过分强调政治对法律的影响、法律为政治服务、文化思维的整体性、忽视法治的价值有关系 。
法律渊源定义之我见 首先 , 作为法理学的基础概念 , 法律渊源的定义尽管存在争论 , 但是有其法理学上存在和研究的价值 , 对于部门法的相关研究亦是指导 , 不可抛弃或者停止研究 。
从法学方法论角度理解法律渊源无可厚非 , 但是法理学上同样需要有法律渊源的定义 。
从司法角度理解法律渊源丰富了法律渊源的研究思路和内容 , 但是作为一个成文法的国家 , 中国的法律来自立法机关 , 如果过于强调从法官的角度看待法律渊源 , 可能会造成“法官造法”、中 。

14、国允许判例法的误解 。
其次 , 定义法律渊源应该将其与法的形式分离 。
法律渊源与法的形式之间 , 先有法律渊源 , 后有法的形式:经过未然、可能状态的法律渊源转变成已然、确定状态的法的形式 。
而且法的形式对应的是法的内容 , 法的形式和法的内容的定义可从静态理解 。
再次 , 可从字面意义上理解法律渊源 , 法律渊源是指法律的来源或者根源 。
法律渊源起初在罗马法里称为“Fontsjuris” , 后在德文里称为“Rechtsquellen” , 在法文里写做“Sourcesdudroit” , 在意大利文里便是“Fontideldiritto” , 在英文中则以“Sourcesoflaw”表述 。
1866从字面意义理解法律渊源的思路在中外研究者的 。

15、著述中都有反映 。
比如 , 德国学者魏德士在所著的法理学一书中 , 认为“在法理学中 , 多数学者使用的是狭义的法的渊源的概念 , 即那些对法律的适用者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才是法的渊源 , 广义的法律渊源也可称为社会学的法律渊源 。
”中国政法大学的郑永流教授在所著的法律方法阶梯一书中 , 认为“法源也可称作法的渊源或法的材料 , 意为可以基于这些渊源或材料去寻找做出法律判决的理由 。
”支持法律渊源是指法的来源、根源的教材共计四本 。
在此基础上 , 中国政法大学的舒国滢教授进一步提出:法律渊源是对法律的形成和运作有着决定性影响的所有因素 。
舒国滢教授在主编的法理学阶梯一书中 , 引用台湾大学的黄茂荣教授的观点 , 运用比喻对法律渊源进一步说明: 。

16、谈水源 , 如果以一口井而论 , 可以分为几个层次来看它:(1)井的地理位置、深浅、大小;(2)井所经过之处的水文;(3)开成之井;(4)井中或取得之水 。
同样论法源 , 也可以分成几个层次来说明:(1)特定时空之政治、经济、社会、历史的事实或关系 , 特别是政治经济力量之相对关系 , 该力量的对比关系可以决定国际法或国内法的立法活动及立法内容 。
在这层意义上 , “政经力量”便是法源 。
(2)立法者或人民对于规范之“法的确信”(Rechtsueberzeugung)或者人民对于规范之“承认” , 在此 , 其“法律确信”或“承认”为规范内容之所以汇成社会行为标准的共识基础 , 具有上之“实质的意义” 。
由于“法的确信”或“承认”为规范 。

17、之效力的实质基础(Geltungsgrund) , 因此 , 在此意义下 , 也将之论为法源 。
(3)立法行为(Rechtsetzungsakte)带来新法 , 因此 , 也有人将之论为法源 , 例如 , 立法机关之立法上的决议 。
(4)立法机关 , 立法机关才有权作成决议 , 制定法律 , 因此 , 立法机关也可以论为法源 。
(5)有权制定法律之机关所“制定”之“规范” , 这些规范随其“制定机关”之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及称谓 , 例如 , “制定法”、“习惯法”、法规命令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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