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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定义论文:当今法律的定义简述作者:李晓郛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渊源与法的形式 (一)将法律渊源等同于法的形式的理解学界存在争论带着上述疑问 , 笔者在华东政法大学长宁校区图书馆随机翻阅了中国学者编写的法理学教材(含专著)共一百一十五本 , 涉及二十九家出版社 , 书籍出版的时间跨度从1981年2月至2010年6月 。
笔者感觉虽然作为法理学的基础概念 , 但是学界对法律渊源的研究却未成熟 , 这也是前述凯尔森对法律渊源定义失望甚至痛苦不堪的主要原因 。
研究不成熟的一个表现就是研究者混淆了法律渊源和法的形式 。
将法律渊源等同于法的形式的理解学界存在争论 , 存在着法律渊源与法的形式、法的形式渊源、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以 。
【法律|法律定义论文:当今法律的定义简述】2、及法的效力渊源几个概念的辨析问题 。
资料显示:赞成法律渊源可以理解为法的形式的教材共计三十四本;赞成法律渊源可以理解为法的形式渊源的教材共计二十五本;赞成法律渊源可以理解为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的教材共计十本;赞成法律渊源可以理解为法的效力渊源(效力来源)的有二十二本 。
让人费解的是 , 上述四个概念之间存在重合现象 , 比如 , 尽管部分教材对法的形式渊源和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两者概念进行区分 , 但是也有部分教材认为法的形式渊源等同于法的形式意义渊源;又如 , 赞成法律渊源可以理解为法的效力渊源的二十二本教材中 , 对于法的形式渊源与法的效力渊源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不区分法的形式渊源与效力渊源概念 , 将法的效 。
3、力渊源概念包含在法的形式渊源概念中或者不单独定义法的效力渊源;第二类是区分法的形式渊源与效力渊源概念 。
法的效力渊源(效力来源)的概念是否可以被包含在法的形式渊源或者形式意义上法的渊源概念中或者说为何区分法的形式渊源和效力渊源 , 需要从法律渊源的研究历史中探寻答案 。
(二)原因分析法学在中国是舶来品 , 西方法学的各种流派和思想在中国法学的发展史上有着不同的烙印 , 在法律渊源的研究上亦是如此 。
法律渊源的概念来自罗马法的“fontsjuris”(法的源泉) 。
外国研究法律渊源的学者对其有着不同的定义 , 牛津法律指南和元照英美法词典有如下的解释:(1)法的历史渊源 , 指引起法律原则和规则产生的行为和事件;(2)法的 。
4、理论或哲学渊源 , 指那些促成立法或者导致法律变革的理论上或哲学上的原则;(3)法的正式或者形式渊源 , 指被认可的权威机关颁布的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力的原则和规范;(4)文献渊源 , 指法律文件记录及法律著作文献;(5)文化渊源 , 指那些没有权威性的、法官没有义务加以采纳的各种关于法律问题的文献资料 。
此外还有习惯 。
8258分析法学家约翰奥斯丁(JohnAustin)的法理学讲义(SelectionsfromJohnAustinsLecturesonJurisprudence , 1863)指出了法律渊源一词的不明确性 。
奥斯丁重新解释了法律渊源 , 将之理解为法律规范效力的来源 , 即将法的渊源与主权者联系起来 。
克拉克( 。
5、Clark)在所著的实用法理学(PracticalJurisprudence , 1883)一书中 , 提出三个问题:第一 , 法律规则从何处获得拘束力?第二 , 有争议的特定规则的内容是由什么决定的?第三 , 如果一个人希望了解法律,他必须到哪里才能找到它?法律是用什么形式来表现的?奥斯汀用法的渊源来指称第一个问题 , 克拉克则将第二个问题的答案称为法的渊源 , 将第三个问题的答案称为法的形式 , 并命名为“formsoflaw” 。
对于法的形式的概念 , 以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刘作翔教授和上海交通大学的郑成良教授为代表 , 刘作翔教授认为“法的渊源 , 也称法源 , 或法律渊源 , 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 因此 , 法的渊源 。
6、也叫法的形式 , 它侧重于从法的外在的形式意义上来把握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
987郑成良教授认为 , “法律渊源是法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 是根据法的效力来源的不同对法进行的一种基本分类 。
也称作法的形式 。
”1056-57对于法的形式渊源的概念 , 以华东政法大学的徐永康教授为代表 , 徐永康教授认为“法的渊源作为法理学的专门术语 , 是指法的形式渊源 , 即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 , 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
稿源:(未知)
【傻大方】网址:/a/2021/0822/0023897306.html
标题:法律|法律定义论文:当今法律的定义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