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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律定义论文:当今法律的定义简述(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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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39笔者认为 , 舒国滢教授的观点存在瑕疵 , “所有因素”的提出容易使人觉得法律渊源定义空泛 , 似乎各种形态的事物、行为甚至是言论都可能成为法律渊源 。
最后 , 应以动静结合的方法进 。

18、一步理解法律渊源 。
作为国内研究法律渊源起步较早、较系统的学者 , 北京大学的周旺生教授也是从法的形成过程来研究法律渊源 , 并得到了一些法理学教授的认同 。
周旺生教授认为“这种使得法得以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 , 就是法的渊源 。
可以说 , 法的渊源就是由资源、进路和动因三项基本要素所构成的综合事物 。
”具体说来 , 法的资源性要素是法的原料性要素 , “至少包括:习惯、判例、道德规范、正义观念、宗教规则、礼仪、乡规民约、社团规章、契约;先前法、外国法、国际法、法的解释;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决策、决定、行政命令;司法判决或报告书;法理、法学家著作、理性和事务的本质、哲学观念、科学探讨 。
”进路性要素是法得以形成的途径性要素 , 主要是“立法、司法、行政和国际交往诸途径” 。
动因性要素是法的渊源的根本要素 , “在各种动因性要素中 ,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类型 , 尤具根本性” 。
其他如社会的政治状况 , 政治结构 , 国家权力运行等 , 也十分重要 。
社会文化和历史现象等 , 也不时扮演重要的动因性法的渊源的角色 。
与前述“法律渊源是指决定法的所有因素”的观点不同 , 周旺生教授理解法律渊源定义的方法从静态变为动静结合 , 启发和启蒙之功效毋庸置疑 。
综上 , 法律渊源是指对法律的形成和运行有着决定性作用的、同时具备资源、进路和动因三者的因素;它存在于法的内容和形式之前 , 处于一种未然、可能的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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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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