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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新)太原市住宅物业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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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 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 , 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
还遵守以下规定:(一) ;(二) ;(三)。
第十一条 (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内 , 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 , 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 。

31、法权益的行为:(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二)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扶栏、走廊、大堂、地下室、平台、天台、外墙、屋面、道路、绿地、停车场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 。
(三)擅自拆除、移装、占用或损坏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排水、消防、体育、建筑小品等物业共用设施 。
(四)在公共场所晾晒衣物(预留的固定晾晒处除外) 。
(五)在非指定位置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
(六)在本物业区域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
(七)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随意悬挂、张贴、涂 。

32、鸦或刻画 。
(八)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九)高空抛洒物品(对高空悬挂、搁置的物品应妥善管理) 。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十二条 (物业的维修养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 , 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物业专有部分时 , 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 , 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因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 , 阻挠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 , 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 , 须向物业服务企业 。

33、提出申请 , 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 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 , 应当赔偿 。
(四)物业存在安全隐患 , 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 , 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
(五)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 , 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时 , 应当事?他无利害关系业主的监督下 , 先行进行维修 , 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 并做好善后工作 。
(六)当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时 , 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有造成本物业共有部分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 , 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
(七)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内出 。

34、现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承担 。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鉴于本物业区域内的情况 , 业主同意按以下第 项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
(一)本物业服务区域内 ,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 , 但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或专项维修资金帐面金额不足的 , 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 按以下第 项方式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
1、每月按物业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 元户向业主另行收取费用 , 用作专项维修资金;2、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停车位经营收益的 用作专项维修资金;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 用作专项维修资金;4、。


35、(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 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会同业主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 , 根据维修项目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所需资金预算、列支范围、工程进展以及资金划拨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 , 并经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
第十四条 (共有部分的收益归属)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 , 利用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于广告、会所经营、商业促销等活动的 , 所得利益应当单独列帐 , 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改善共用设施设备 , 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每半年向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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