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平安财险公司主张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借款#平安财险公司主张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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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刘*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湘01民终51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酒店6、7层 。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 , 职务: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陈劲峰 , 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陈果 , 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 , 女 , 汉族 , 1978年8月6日出生 , 住长沙市岳麓区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 , 男 , 汉族 , 1984年2月28日出生 , 住长沙市天心区 。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潘**追偿权纠纷一案 , 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104民初5283号民事判决 , 向本院提起上诉 。 本院受理后 , 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平安财险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104民初528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驳回平安财险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依法改判为平安财险公司就被上诉人刘*提供的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 平安财险公司与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借人)的转让真实有效 , 且已对被上诉人发生效力 。 《权益转让书》合法有效 , 平安财险公司已经从出借人处取得了包括债权、抵押权、质权等权利 。 《权益转让书》已对被上诉人产生效力 , 债权转让已经完成 。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 一审法院认定平安财险公司提交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显示抵押房屋的抵押权人为案外人金安小额贷款公司 , 平安财险公司代被上诉人刘*垫付款项后 , 没有按约定将抵押房屋办理变更抵押登记 , 而简单的认定平安财险公司对该房屋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其适用法律错误 。
被上诉人刘*、潘**均未到庭 , 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 平安财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借款#平安财险公司主张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刘*归还平安财险公司理赔款796383.85元(其中包括借款本金775156.46元 , 利息17942.42元、罚息3284.97元);
2、刘*支付平安财险公司逾期保险费3133.33元、服务费9400元;
3、刘*支付平安财险公司滞纳金11149.37元(自2018年5月9日暂计算至2018年5月23日期间 , 以后按代偿款796383.85元为基数按日0.1%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