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平安财险公司主张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 )


4、刘*支付平安财险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0元;
5、刘*对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诉讼请求向平安财险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 且平安财险公司有权对刘*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229号中建芙蓉和苑24栋301房产(产权证号:长房权证天心字第××号)折价或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6、潘**对刘*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7、刘*、潘**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 庭审过程中 , 经本院释明 , 平安财险公司将诉讼请求第6项变更为:潘**对刘*上述欠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7年4月24日 , 刘*向平安财险公司投保 , 并签订《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投保单》(投保单号:DY20170424009343-001) , 保单约定 , 缴费方式为按月缴纳保费 , 缴费日期与借款约定的每月还款日相同 , 保险期间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该笔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 申请投保的借款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 个人借款保证保险金额1189000元 , 申请的保险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 保险人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投保人为刘* , 被保险人为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每月保险金额1000元 , 按月缴纳保费 , 缴费日期为借款合同载明的每月还款日 。
保单第2条约定 , 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借款达到80天(不含) , 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代偿 , 保险人代偿后 , 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代偿款项和未付保费 , 保险人根据《保险法》代位求偿权的相关规定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 被保险人还应根据保险人的需要向其出具权益转让书 , 保险人通过前述方式所取得的求偿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所享有的借款债权和抵押权、质权等从权利 , 保险人自代偿当日开始计算 , 以代偿金额为基数 , 按每日千分之一向投保人收取滞纳金;
第3条约定 , 若发生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事项 , 保险人宣布全部借款提前到期 , 或发生政策性原因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被保险人单方终止借款合同 , 但投保人未在要求的时限内结清债务时 , 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理赔 , 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另行申请或提出要求;
第4条约定 , 投保人委托保险人或保险人委托的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指定的帐户中扣除每月应缴保费;
第5条 , 投保人出现逾期或提前还款的 , 保险人均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费 , 投保人还款应按照保费、被保险人规定的相应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进行 , 保险人理赔后 , 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费、理赔款项、违约金、理赔及催收产生的费用 , 若投保人还欠第三方服务费、该费用的偿还顺序可在保费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