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平安财险公司主张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 )
第6条约定 , 未付保费是指投保人借款发放之日起至理赔之日止支付的应缴保费 。
2017年4月25日 , 刘*与案外人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DY20170424009343《授信及借款合同》 , 《授信及借款合同》 , 约定:刘*向案外人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借款授信 , 案外人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向刘*授信并出借款项 , 《授信及借款合同》第一条1.1约定授信金额1014000元;第1.2约定授信期限为60个月 , 自2017年4月25日至2022年4月24日 , 出借人有权根据借款人的逾期情况、抵押动产的评估价格变化等因素随时调整授信额度和授信有效期 , 额度期限内 , 额度可循环使用 , 上述授信额度及期限是基于借款人委托符合出借人要求保证人为上述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 借款人与保证人签订了委托担保合同 , 保证人与出借人签署了保证合同 , 若保证人不再为借款人提供担保 , 自其不再提供担保之日起 , 授信额度自动终止;
第二条2.1对借款发放进行了约定 , 借款人在授信有效期内可通过向出借人提交《额度动用申请表》申请借款;第三条关于保证保险 , 3.1出借人在发放每笔借款前 , 有权要求借款人以投保人的身份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就该笔借款的偿还投僳个人借款保证保险 , 保险金额与该笔借款的本息合计金额相等 , 保单的被保险人为出借人 。 保险期间自借款发放时开始至该笔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全部偿还之日止 , 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 如果借款人逾期或发生其他保险合同约的情况 , 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出借人”)理赔 , 则借款人动用的其他借款所对应的保单项下 , 保险人会同时理赔 。
此时 , 本合同项下债权确定;3.2如发生上述个人借款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 保险人自向出借人赔偿保险金之起 ,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根据《保险法》关于代位求偿权的规定行使出借人对借款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 该代位求偿权的范围包括出借入所享有的借款主债权、抵押权、质权及相关附属权益 , 借款人完全认可前述权益一并整体不可撤销地由出借人转让至保险人(不论借款人的授信额度是否已经用足) , 并承诺保险人行使前述代位求偿权时 , 借款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且无条件予以配合;
3.3 , 出借入可根据保险人的需要向其出其权益转让书 , 借款人对此完全无异议并予确认;3.4 , 借款人确认保险人取得上述代位求偿权或收到权益转让书时无需通知借款人 , 即使出借人今后主动发出通知 , 此类通知只需以电子数据方式发送至借款人在平安普惠APP上的注册帐户即可 , 而不论借款人是否及时登录该用户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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