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平安财险公司主张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 )
第四条4.1 , 对借款利息进行了约定 , 借款人根据不同借款使用方式向出借人支付借款利息:借款期限为36个月的月利率9.2% , 借款期限为24个月的月利率8.8% , 借款期限为12个月的月利率8.6% , 借款期限为6个月的月利率8.2% , 从借款实际发放日起(含本日)按月计算 , 每月利息金额=当月剩余本金金额×月利率(还款周期不足一个月的按日计息 , 月利率=年利率/12 , 日利率=年利率/360) , 至借款全部结清日止;
4.2 , 借款人就每笔借款需向出借人支付借款手续费 , 按照实际放款金额的3%收取 , 在借款发放日一次性支付;第五条对借款偿还进行了约定 ,
5.1 , 正常还款日:每月与每笔借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的日期为该笔借款的还款日 , 如果没有对应日的 , 则每月的最后一天为还款日 , 利息、本金、担保费用均应在该还款日进行支付;
5.3 , 关于借款逾期:借款人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 则视为借款逾期 。 (1)于还款日止 , 未缴或未缴足含担保费在内的当期应还款项;(2)于本合同到期日 , 或出借人依约宣布全部借款提前到期 , 在给予的合理期间内 , 未缴或未缴足含担保费在内的应还款项 。 借款逾期期间为自逾期发生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或代偿日止 。 借款人逾期而未发生保证人全额代偿的 , 出借人就逾期款项中的借款本金即利息部分自逾期之日起按0.1%每日计收逾期罚息 , 直至清偿完毕或代偿之日止 。 借款人逾期且发生保证人全额代偿的 , 担保公司就代偿款项自代偿之日起按0.1%每日计收代偿滞纳金 , 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第八条关于违约责任 ,
8.1 , 合同双方均应縷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 , 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关费用 , 包括但不限于登记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交通费 , 律师赞、执行费、评估赞、拍卖费、保管费、过户费等费用;
8.2 , 在本合同生效后 , 若借款人在借款发放成功前放弃借款或因借款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效的 , 债务人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 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债权人经济损失;
8.3 ,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在约定的还款日24点前还款的(以出借人实际成功扣款时间为准) , 即视为逾期 。 相关逾期罚息结算 , 参照本合同第5.3条相关约定执行 。
同时 , 被告刘*提交《额度动用申请表》 , 申请动用金额1000000元 , 申请动用期限36个月 , 并在《额度动用申请表》中明确知悉上述额度成功动用后 , 在借款期间将会有如下费用产生 , 具体年利率9.2%、月保费利率0.1%、手续费率3%、月服务费率0.3%、此次动用实际收取的手续费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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