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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岳阳:地产业及汽车买卖中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点评(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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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条款内容:关于交房之补充约定: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房屋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的证明文件包括:该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出卖人交房时未提供相应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不齐全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向其提供,买受人不得以此拒绝接收房屋和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

市监点评意见: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住建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房屋之前应取得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否则购房者可以拒绝接收,如果逾期的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款涉嫌排除买受人权利、免除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3、条款内容:《买卖合同》所指的规划变更,不包括因政府行为所导致的规划变更。在《买卖合同》签署后,若因政府行为导致项目整体用地规划方案和/或设计规划方案变更,甲方无需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另行通知乙方,亦无需承担任何赔偿或其他法律责任。


稿源:(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址:http://www.shadafang.com/c/hn430973.html

标题:房岳阳:地产业及汽车买卖中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点评(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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