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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岳阳:地产业及汽车买卖中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点评(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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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条款内容:若买受人在入伙验收核查中发现房屋存在其他质量问题,应在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在《收楼意见书》中一次性书面提出,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在《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保证期限内承担保修责任,但无权以此为由拒绝办理入伙手续,出卖人不承担因此造成的延期交楼的违约责任。

市监点评意见:《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该条款要求买受人在入伙验收核查中一次性提出,涉嫌排除了买受人在交付使用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提出核验的权利。《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因此,因房屋质量不合格,买受人有拒绝入伙收房的权利。该条款规定买受人不能拒绝收房并且出卖人不承担延期交楼的违约责任,涉嫌排除了买受人的权利和出卖人的义务。


稿源:(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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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房岳阳:地产业及汽车买卖中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点评(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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