傻大方


首页 > 人文 >

房岳阳:地产业及汽车买卖中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点评( 四 )



按关键词阅读:

市监点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在保修期内,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商品房需要维修的,按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出卖人应承担房屋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买受人的其他损失,除了另外租住房屋的费用外,还有可能包括因不能使用房屋而导致的其他直接或间接损失。上述合同条款中“出卖人提供临时居住房屋或者相应的租金作为补偿后,不再承担其它赔偿”的约定,涉嫌免除了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买受人其他损失的责任。

5、条款内容:买受人购买力、财产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出卖人财产、经营状况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房产因市场变化而贬值或升值;国家或银行商业贷款政策发生变化等均属商业风险范畴,任何一方不得据此主张解除或变更合同。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依法或依约承担违约责任。

市监点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该条款中“国家或银行商业贷款政策发生变化”超出商业风险范围,不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双方可以解除合同,出卖人扣除合理费用后返还买受人支付的费用。该条款涉嫌排除了买受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加重买受人的责任。


稿源:(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址:http://www.shadafang.com/c/hn430973.html

标题:房岳阳:地产业及汽车买卖中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点评( 四 )


上一篇:岳阳2018年度消费投诉十大热点

下一篇:诚信之光闪耀巴陵大地 纪念第37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