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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岳阳:地产业及汽车买卖中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点评(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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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点评意见:《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规划变更后,有法定义务在期限内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利解除合同和退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履行通知责任的则需承担买受人退房的违约责任。因此,该条款约定甲方无需通知乙方,并且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或法律责任的约定,涉嫌排除买受人的知情权、解除合同以及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4、条款内容:保修期间房屋不能居住使用的,出卖人提供临时居住房屋或者相应的租金作为补偿后,不再承担其它赔偿。


稿源:(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址:http://www.shadafang.com/c/hn430973.html

标题:房岳阳:地产业及汽车买卖中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点评(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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