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件人是否有权起诉快递公司?|审判研究( 九 )
案例评析:
案例三将案件的案由定为“一般人格权纠纷”,着实引发笔者的思考。从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条文本身来看,其所列明的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但这些均难以适用到这个案件中去,只能使用兜底的“等人身权益”。
三
收件人起诉承运人的建议
笔者在分析的过程中发现,收件人通过诉讼想解决的最终问题无非两种,一是对相关损失的赔偿,二是对相关事实的确认。
对于损失赔偿部分,收件人径行向承运人主张权利实属困难,反不如向寄件人主张权利,或与寄件人协商由寄件人直接向承运人主张权利。诚然,当寄件人不行使权利或怠于行使权利时,只能由收件人自行维护权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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