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件人是否有权起诉快递公司?|审判研究( 八 )

信件往来亦是如此。虽然在信件往来中,寄件人主要的传输对象是信件的内容,但不可否认的是,信件的载体仍然是法律上的物,在物上仍然存在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信件一般由收件人保存,可以视为寄件人是将该物赠与给收件人。同样,在收件人未签收时,不能获得该信件的所有权。

2 . 人身权益

——案例 03

无锡市舜惠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杨彩兴一般人格权纠纷,(2016)苏02民终153号。

惠山法院委托邮政公司(承运人)向舜惠公司(收件人)邮寄一份材料,后该邮件由署名“杨彩兴”的人签收,但该签收人并非收件人的员工,签收邮件后未转交给收件人也没有退还给承运人,导致邮件丢失。

法院认为,邮政公司有义务将寄件人所交付的邮件妥善地送达收件人。但本案中,承运人在投递时未核实收件单位名称、亦未核实签收人的身份,轻率地将邮件交给了署名为“杨彩兴”的人,确实存在过错。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导致收件人未及时收到其本应收到的邮件,无法及时获知邮件内容,对其基于特定人格而产生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故认定承运人存在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