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研药「强仿」甩锅指南——关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一些认识误区( 七 )
前述不少国家使用强制许可生产或进口治疗艾滋病的抗逆转录病毒药物所依据的理由措辞和我国专利法第49条的理由相似,这种强制许可通常被称为“公共非商业使用“或“政府使用”,因为提出的主体主要为政府部门,并且只限于公共使用(如只在公立医院使用)。
如果我国依据第49条使用强制许可,启动条件是“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目的”,即便对“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的界定或解释不宜过宽的话,“为了公共利益之目的”可以有非常宽泛的解释,并不一定只有在紧急状态的情况下才是为了公共利益。在没有紧急状态的情况下,假设某种疾病患者人数多,药品负担过重导致不但患者本身负担不起,并且医保压力巨大,也可以认为“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公共健康)满足使用强制许可的条件。当然,满足公共利益目的这一条件外,是否使用强制许可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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