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研药「强仿」甩锅指南——关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一些认识误区( 六 )

国知局2012年发布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43条规定,2003年6月13日国知局发布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和2005年11月29日国知局发布的《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废止。从法律角度而言,药品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在疾病种类上没有限制,也没有药物品种的限制。

误区五

政府只能在出现紧急状态的情况下才可授权使用强制许可

对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最大的误解是政府只能在出现紧急状态的情况下才可授权使用。其实,各国专利法都可以自行决定授权使用强制许可的理由,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以及《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也充分认可了这一点。我国专利法在第六章中规定了可以使用强制许可的多个理由,包括专利权人一定时间内未实施专利或未充分实施专利(专利法第48.1条)、专利权人存在垄断行为(专利法第48.2条)、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或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专利法第49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