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3 分类 危险性 火灾
1、火灾危险性分类3.0.1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3.0.1分类 。
表3.0.1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类别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甲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可燃液体B甲A类以外 , 闪点45至1203.0.3 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
3.0.4 设备的火灾危险类别应按其处理、储存或输送介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 。
3.0.5 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房间内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 。
当同一房间内 , 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设备时 , 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类别最高的设备确定 。
但当火灾危险类别最高的设备所占面积比例小于5 。
2、% , 且发生事故时 , 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 , 可按火灾危险性类别较低的设备确定 。
防爆等级划分可以按照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第二节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第221条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 , 应根据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 , 按危险程度及物质状态的不同划分为三类八级 , 以便采取相应措施 , 防止由于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火花、电弧或危险温度引起爆炸或火灾的事故 。
三类八级划分如下:一、第一类气体或蒸汽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危险场所分为三级 。
1、Q1级场所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2、Q2级场所正常情况下不能形成 , 但在不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3、Q3级场所正 。
3、常情况下不能形成 , 但在不正常情况下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可能性较小的场所 。
如:该场所内爆炸危险物质的量较少 , 爆炸性危险物质的比重很小且难以积聚 , 爆炸下限较高并有强烈气味等 。
二、第二类粉尘或纤维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危险场所分为二级:1、G1级场所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2、G2级场所正常情况下不能形成 , 但在不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三、第三类火灾危险场所分为三级:l、H1级场所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使用、加工、贮存或转运闪点高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 , 在数量和配置上 。
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2、H1级场所在生产过程中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不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 而在数量和配置 。
4、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3、H3级场所固体状可燃物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 。
注:正常情况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等(如敞开装料、卸料等);不正常情况是指装置或设备的事故损坏、误操作、维护不当和拆卸、检修等 。
第222条 对某些场所的等级划分 , 除应遵守本规范第221条的规定外 , 尚应根据其具体情况遵守下列规定:一、对于气流良好的开敞或局部开敞式建筑物和构筑物或露天装置区域 , 在考虑比重、闪点、爆炸极限等各种因素的具体情况后 , 可降低一级 。
二、正常情况下只能在场所的局部地区形成气体或蒸汽爆炸性混合物 , 其局部地区应划分为Q1级;其余地区则根据爆炸性混合物在不正常情况下可能达到的范围 , 应划分为不同 。
5、的等级 。
三、在爆炸危险场所内能积聚气体或蒸汽爆炸性混合物的通风不良的死角或深坑等凹洼处 , 应划为Q一1级 。
四、如具有下列措施之一 , 且有较高的可靠的场所可降低一级:1、设有经常运转的通风机 , 能保证场所内足够的换气次数 , 有适当的均匀程度 , 当其中一个机组故障时 , 仍有必要的通用量或有自动接入的备用机组的场所;2、设有自动测量仪器装置 , 对场所内任一发散和积聚气体或蒸汽的地点进行测量 , 当气体或蒸汽浓度接近爆炸下限的50时能可靠地发出信号或切断电源的场所 。
五、为爆炸危险场所服务的排风机室 , 应与被排风场所的危险等级相同 。
六、为爆炸危险场所服务 , 并用墙隔绝的送风机室 , 当其通向爆炸危险场所的风道设有能防止爆炸性混合 。
6、物侵入的安全装置时 , 可划为无爆炸危险场所 。
七、生产中经常使用的下列设备附近 , 可划为无爆炸危险:1、使用明火的设备;2、使用炽热部件 , 其表面温度超过该场所爆炸危险物质自燃温度的设备 。
八、场所内使用爆炸危险物质的数量不大 , 且在排风柜内或罩下进行操作的 , 可划为无爆炸危险场所 。
九、在爆炸危险场所外露天或开敞安装的输送爆炸危险物质的架空管道地带 , 可划为无爆炸危险的场所 , 但其阀门处按具体情况考虑 。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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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火灾危险性分类|火灾危险性分类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