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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租赁合同纠纷——买卖不破租赁


按关键词阅读: 合同纠纷 租赁 买卖

1、租赁合同纠纷买卖不破租赁【案情】案情: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星华村委上窑村与李某某于2006年4月3日经招标与平等协商 , 约定将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大土塘(以下简称大鱼塘)和窑边中塘(以下简称小鱼塘)租赁给李某某使用收益 , 当天签订书面合同 , 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 , 自2006年5月3日起至2011年5月3日止 。
大鱼塘租金为每年4000元 , 小鱼塘租金为每年200元 , 同时承租人李某某应一次性支付押金4200元 , 该押金作为最后一年的租金予以抵扣 。
租赁物用途仅限于养殖 。
2006年4月3日 , 李某某将鱼塘租赁押金4200元交给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星华村委上窑村 。
2006年5月24日 , 李某某支付出租人大小鱼塘2006 。

2、年5月至2007年5月的租金4200元 , 2007年5月3日 , 李某某又支付出租人小鱼塘的租金200元 。
2006年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星华村委上窑村的大鱼塘被国家依法征收 , 但李某某一直使用该鱼塘至2011年5月3日止 。
承租人李某某以无人收取大鱼塘租金为由不再缴纳相关款项 , 出租人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星华村委上窑村多次催告李某某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 均遭到李某某的拒绝 。
为此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星华村委上窑村于2011年12月22日起诉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某支付2008年5月3日至2011年5月3日的鱼塘租金共计12600元 。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 确认此案为渔业租 。

3、赁合同纠纷 , 于2012年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
原告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星华村委上窑村的负责人伍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邓某某、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
此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
纠纷点:本案中 , 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 , 租赁物所有权发生变动 , 租赁合同是否终止 , 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归于消灭 , 承租人是否应当继续支付租金 。
【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某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大小鱼塘租金共计12400元给原告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星华村委上窑村 。
直接证据:在庭审过程中 ,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 , 在举证期间内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为鱼塘租赁合同原件一份 , 属书证 , 向法庭提交复印件 , 证明被告李某某租赁原告鱼塘以 。

【租赁|租赁合同纠纷——买卖不破租赁】4、及双方分别应当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的案件事实 。
被告当庭不认可原告主张的部分案件事实及全部诉讼请求 , 辩称:原告所有的大鱼塘在2006年已经被国家依法征收 , 大鱼塘的所有权发生变化 , 致使原租赁合同已经终止 , 原告没有权利继续收取大鱼塘的租金 , 原告应该退回被告承租大鱼塘的押金4000元;另小鱼塘的租金已经交了两年 , 扣除押金200元 , 被告只欠400元 ,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间内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编号为0030635的收据原件一份 , 属书证 , 向法庭提交复印件 。
证明被告已将承租的大小鱼塘的押金4200元交给原告;2.编号为0030848、0030849的收据原件两份 , 属书证 ,。

5、向法庭提交复印件 。
证明被告已将2006年5月至2007年5月的大小鱼塘租金支付给原告;3.编号为0030854的收据原件一份 , 属书证 , 向法庭提交复印件 , 证明被告已支付了2007年5月至2008年5月的小鱼塘的租金200元;4.编号为0030853的收据原件一份 , 属书证 , 向法庭提交复印件 。
证明其支付租金被退回 , 被告曾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而非恶意拖欠租金 , 但原告不收造成其无法支付租金 。
经过开庭质证 ,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 , 但对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 , 认为其无法证明被告主张的案件待证事实 , 原告表示被告当时向村里支付租金时 , 由于村里尚未选举产生村长 , 暂时无人管理此事 , 但 。

6、不能证明原告拒收被告支付的租金 , 此事由也不能成为被告不支付大小鱼塘租金的正当理由 。
原、被告当庭对对方提供的其它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予以认可 。
由此 , 人民法院将双方均认可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 对双方有异议的被告提交的书证四 , 经过开庭质证后 , 由于原告无相反证据予以否定 , 且因此证据与双方的抗辩事由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 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亦将此证据作为定案的参考依据 。
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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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租赁|租赁合同纠纷——买卖不破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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