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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武汉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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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程量调整超过一定幅度时合同总价是否作相应调整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发包时 , 确需施工总承包企业带资施工的 , 必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列出需带资的数额、偿还方式、期限和利息计算方式等内容 。
超过合同约定期限 , 建设单位仍不偿还的 , 当事人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等途径解决 。
第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参照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工期定额和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关于工期的要约与承诺 , 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合理工期 。
没有相应工期定额的工程 , 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合理工期 。
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 ,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商定保证工期的施工方案 , 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期和相应的措施费用 。
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压缩或者延长施 。

13、工合同约定的工期 。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发包人、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索赔、费用计算等事项 。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的要求 。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 , 应当在施工合同中对工程质量的特殊要求和相应的措施费用进行明确约定 。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的有关要求 。
第十八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 , 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障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事项 , 明确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
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应当按规定足额计取 , 单独拨付 , 单独列支 , 专款专用 , 并在施工合同中单独列项 , 不得以让利作为 。

14、竞标和施工合同谈判的条件 。
第十九条 书面施工合同订立后 , 由于设计变更、设备材料未及时供应、停水停电以及其他因素等引起的工程量或施工条件变化 , 而造成工程价款变化 , 且原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没有涉及或者界定不清晰时 , 发包人与承包人可以协商订立补充合同或者协议;因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 , 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索赔或反索赔 。
补充协议和索赔文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 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
除上述应当情形外 , 发包人与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
第二十条 书面施工合同订立后 , 发包人与承包人因故解除施工合同的 , 应当订立解除施工合同协议 。
原施工合同解除之前 , 发包人不得将该工程另行发包 。

15、给其他承包人 ,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 , 发包人不得进行招标 。
第三章 施工合同备案第二十一条 实行施工合同审查备案制度 。
承包人应当自书面施工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 , 按规定将施工合同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 , 将分包合同送市建筑市场管理机构备案 。
第二十二条 书面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二)全部施工合同正、副本及工程建设、中介咨询服务廉洁协议书;(三)招标文件(包括预算控制价及其电子数据);(四)中标通知书;(五)中标人的商务标及中标价的电子数据;(六)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 , 提 。

16、交支付担保、履约担保保函复制件 , 并核验原件;(七)拟实行分包的 , 还应当提交拟分包专业工程项目清单 。
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时 , 只需提交本条第(一)、(二)、(六)、(七)项所述资料和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确认的工程预算书及其电子数据(本条所述电子数据均以光盘作为媒介) 。
分包施工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办理分包合同备案的人员 , 必须持有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证明;(二)中标通知书;(三)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四)分包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复制件);(五)分包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复制件);(六)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分包施工企业订立的建设工程专业、劳 。

17、务分包施工合同;(七)武汉地区建筑业分包施工企业登记证(复制件);(八)总承包、分包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制件) 。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 订立补充合同、变更协议或者解除施工合同协议的 , 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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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武汉|武汉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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