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施工 武汉 管理办法 合同
23、见 。
逾期未提出审核意见的 , 视为已经认可 。
发包人不具备自行审核条件的 , 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审核 。
第二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 , 应当以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的 , 并经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者协议和索赔文件等为依据 , 结合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 。
第三十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确认并签章后 , 在发包人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 , 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备案 。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审查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武汉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二)武汉市建设 。
24、工程价款结算支付证明表;(三)武汉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审查指标表;(四)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五)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造价计价监管通知书;(六)施工许可证(复制件);(七)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及其电子数据(复制件 , 电子数据媒介为光盘);(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补充合同或者协议、索赔文件及签证文件(复制件);(九)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商务标及中标价的电子数据(复制件 , 电子数据媒介为光盘);(十)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证书(复制件);(十一)其他应当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以上资料中 , 要求提交复制件的应当核验原件 , 已经提交的可不再提交 。
直接发包工程不需提交第(九) 。
25、项内容 。
第三十一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收到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和相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已经备案的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 , 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 必要时可组织现场踏勘 。
备案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工程施工合同中造价条款的履行情况;(二)竣工结算是否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编制和审核;(三)编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四)复核国家规定的各项规费缴纳情况 。
竣工结算文件经备案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 , 予以备案 , 并核发武汉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 由当事人进行改正后 , 再行办理备案 。
第三十二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未经市工程 。
26、造价管理机构(或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备案的 , 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第五章 施工合同履约管理第三十三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备案、谁监管”的原则 , 分别负责其受理施工合同备案的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履约行为监督管理 。
第三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制度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职责时 , 被监督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 对有关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 , 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
第三十五条 建筑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发包人、承包人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履行施工合同的主体 , 有无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等情况;(二)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备案和分包办证情 。
27、况;(三)保障现场文明施工标准的措施落实情况;(四)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的拨付、调整和使用情况;(五)其他应当监督的内容 。
第三十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发包人、承包人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二)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技术档案和工程管理资料的符合情况;(三)监理单位的职责履行情况;(四)其他应当监督的内容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发包人、承包人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保障安全施工的标准和措施落实情况;(二)安全防护费的拨付、调整和使用情况;(三)其他应当监督的内容 。
第三十八条 发包人、承包人在施工合同订立、履 。
28、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
第三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发现发包人、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责令其改正 , 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理 , 符合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建2007248号)中的记录和公布情形的 , 予以记录和公布:(一)发包人和承包人不按规定订立总、分包书面施工合同的;(二)承包人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总、分包施工合同备案的;(三)发包人、承包人在备案的书面施工合同以外 , 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四)发包人、承包人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施工合同补充协 。
来源:(未知)
【学习资料】网址:/a/2021/0413/0021924853.html
标题:武汉|武汉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