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施工 武汉 管理办法 合同
1、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武城建规2010243号 作者: 来源: 日期: 2010-09-27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 , 各有关工程建设(开发)、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 , 市建管有关站(办、中心):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 , 请遵照执行 , 并将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们 。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 , 规范市场行为 , 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 。
2、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和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施工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以及对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 , 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 , 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 。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 , 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
本办法所 。
3、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是指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发包与承包 ,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依照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 , 依法订立施工合同 , 依照施工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责任 。
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强化服务、依法对施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实施监督管理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施工合同的统一监督管理 。
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建筑市场等监督管理机构 , 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 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 , 对施工合同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
各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 。
【武汉|武汉施工合同管理办法】4、区分工的原则和本办法的规定 , 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区管工程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 , 其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所属的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 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指导 。
第五条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监理职责 , 督促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依法履行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 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第六条 承包人和从事房地产开发、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的发包人 , 可根据需要建立内部合同管理制度 , 以企业为单位设置合同管理机构 , 以工程项目为单位 , 设置合同管理人员 , 负责企业内部施工合同的日常管理 。
合同管理人员应当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 , 相应提高业务素质和从业能力 。
第二章 施 。
5、工合同条件审查和施工合同订立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受理招标文件备案时 , 应对拟签订的施工合同主要条件进行审查:(一)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二)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和合同价款的计取依据、支付方式等条件是否符合现行有关规定;(三)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规费和税金的计取方式是否符合现行相关政策规定;(四)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是否违规采用无限风险 。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上述内容有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 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
第八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均应当具备订立、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 。
发包人应当是发包工程项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房 。
6、地产开发项目的发包人 , 应当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 。
承包人应当是具备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业施工企业 。
以联合体的方式承接工程的 ,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所承接的工程项目需要的相应资质条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 并必须以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书的形式指定联合体中的某一成员为本联合体的牵头人 , 代表本联合体负责施工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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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武汉|武汉施工合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