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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 , 人们提出了三种不同的解决方案 , 一是“行政村” , 二是“自治村” , 三是“建制村” 。
我们比较倾向于第三种方案 。
称“自治村”显然不太合适 。
这不仅因为“自治村”既不是一个日常生活用语 , 也不是一个政策法规用语 , 更重要的在于它不符合我们普遍的语言习惯 。
“行政村”的概念也不很好 。
从历史的情况看 。
7、 , “行政村”的概念曾经有确定的内涵 , 是指“我国革命根据地以及建国初期部分地区的农村基层行政区域 。
一般由几个自然村组成 。
1954年乡政府成立后 , 行政村撤消 。
”从现实的情况看 , “行政村”的概念不符合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 , 不符合现行的“乡政村治”的体制 。
,比较“自治村”和“行政村” , “建制村”的概念可能更为适当一些 。
首先 , “建制村”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 是相对于“非建制村”也就是所谓自然村而言的 , 避免了“自治村”因无相对概念而不成立的情况 。
其次 , 关键在于 , “建制村”的概念通常不会像“行政村”的概念那样引起很大的误解 。
再次 , 使用“建制村”的概念 , 可以明确地表明 , 设立村委会的村既是乡镇以下的区域划 。
8、分单位 , 也是法定的建制单位 。
设立村委会是在农村基层进行现代国家建构的一项重要内容 , 设立村委会的村的建制是农村基层建制的一个重要方面 。
在此意义上 , 也只有将设立村委会的村称为“建制村”才最为恰当 。
,四、关于村民的概念问题:什么是“村民”?什么是“本村村民”? 按照通常的理解和权威的看法,所谓村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 , 长期在农村一定区域内居住和工作的农民 。
泛指具有农业户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与城市居民相对应 。
是相对与于居民的纯户籍概念 。
村民具有户籍、地域和职业特征 , 即其户口为农业户口、居住在农村、职业为农民 。
,本村村民是指居住在本村、户籍也在本村并与本村发生土地所有关系的自然人 。
专指具有农业户籍 。
9、、生活在某一村庄 , 并与该村庄集体财务有密切联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本村村民包含三个层面的意思 , 即户籍在本村、居住在本村且与本村发生土地所有关系 。
,在以前城乡二元结构还很稳固、城乡间人口流动还很少的情况下 , 农村居民或居住在农村的居民全部或基本上都是具有农业户籍的人口 , 都是所谓的农民 。
随着城乡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 , 城乡二元结构逐步瓦解 , 城乡间人口流动日益频繁、不断增大 , 这种户籍、居住和职业三位一体的局面逐渐发生越来越大的改变: 一是人户分离(居住和户籍分离)的情况越来越多 。
二是由农业户口决定的农民身份与职业日渐分离 。
三是户口登记上的城乡差异日益淡化甚至被取消 。
在这种新的情况下 , 再继 。
10、续强调“村民”的户籍、地域和职业特征三位一体、缺一不可 , 就不太合时宜了 , 因为它无法涵盖当下农村复杂多样的人口和居民状况的实际 。
,我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
” 这里面虽有“村民委员会”的概念 , 但没有单纯的“村民”的概念 , 只有“居民”的概念 。
按照宪法的规定 , “村民委员会”不过是农村居民按照居住地域设立的自治组织 。
换句话说 , 宪法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地域属性 。
由此推论 , 宪法中“村民委员会”概念里的“村民”两字实则就 。
11、是指农村居民或居住在农村的居民 。
因此 , 如果将“村民”的概念界定为“农村居民或居住在农村的居民” , 剥离其农业户籍和农民职业特征 , 一方面更符合当前农村的实际 , 另一方面也不违背宪法的规定 , 甚至更符合宪法的立法原意 。
,如果将“村民”的概念界定为农村居民或居住在农村的居民 , 那么“本村村民”即是指本村居民或居住在本村的居民 。
参考民法通则第15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 , 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 为经常居住地 。
来源:(未知)
【学习资料】网址:/a/2021/0417/0021955705.html
标题:关于|关于村民自治理论和实践的若干问题(课堂PPT)( 二 )